参与办理过多起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司企业用房、厂房征收、违法建筑认定强拆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大型集体维权诉讼和由征收引发的刑事辩护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问题解决能力。
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签订一份补偿协议,这份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按上自己的手印,那就代表着该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拆迁各方都需要遵循该补偿协议中约定好的事项,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交付安置房等,而被拆迁人也需要按协议中的约定完成搬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得违背当事一方真意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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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青海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去年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当时自己并不愿意签,原因是觉得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过低,但是拆迁方以各种理由强迫、威胁自己签订补偿协议,说不签协议会怎样怎样的,自己不懂法,害怕自己不签协议会啥也得不到,所以无奈之下就签订了补偿协议,现在自己非常地后悔,想解除协议...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平等、自愿,没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想要撤销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就比较地困难了,但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或是确认所签订协议无效
1、拆迁协议的签订非当事人自愿
征收过程中,有的被拆迁人会因拆迁补偿太低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此时,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便会采取断水、断电,口头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被拆迁人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所签合同无效。
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强迫自己签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协议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拆迁协议明显存在重大误解、有失公平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所以,如果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上述两条补偿原则,无法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协议。
3、征收主体不合法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实施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以,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只能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是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如果是其他部门,甚至是村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那么在没有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与被拆迁人所签订的协议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撤销该协议,或中确认该协议无效。
那么,撤销协议或是判决确认协议无效后怎么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是合法的,是不能单方面取消的,如果要取消的只能双方协商,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形时才能取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
第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订立拆迁补偿协议中显失公平;
第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
第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以欺诈的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
第四,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以胁迫的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
第五,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协议一般不可以更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改: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3.在整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是合法的,是不能单方面取消的,如果要取消的只能双方协商,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形时才能取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迁协议双方签字后,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情形,需要和拆迁部门协商变更,否则无权变更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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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胜利社区拆迁规划,拆迁协议如何取消
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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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