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2019拆迁规划图,海口教师安置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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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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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海口2019拆迁规划图,海口教师安置房申请条件

一、海口教师安置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法律依据: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二、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 户籍 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受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

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

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

(三)公示。

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日。

公示有异议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出核准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公示及备案工作。

公示平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相关报刊,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备案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并抄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三、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

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 户籍 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受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

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

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

(三)公示。

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日。

公示有异议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出核准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公示及备案工作。

公示平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相关报刊,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备案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并抄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四、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 户籍 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受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

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

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

(三)公示。

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日。

公示有异议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出核准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公示及备案工作。

公示平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相关报刊,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备案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并抄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五、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 户籍 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受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

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

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

(三)公示。

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日。

公示有异议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出核准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公示及备案工作。

公示平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相关报刊,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备案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并抄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六、海口安置房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律师解析:

没有取得产权证的集资房可以买卖,但集资房没有房产证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完整产权,所以购买无产权集资房有一定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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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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