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为什么喜欢拆迁,拆迁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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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街道办为什么喜欢拆迁,拆迁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影响

一、拆迁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影响

法律主观:

街道办事处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n\n\n\n《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n\n\n\n《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n\n\n\n《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同一个区相邻街道,拆迁政策不同怎么办?

街道办事处是一级政府机构,它可以直接实施拆迁工作吗?回答请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

?街道办事处是一级政府机构,它可以直接实施拆迁工作吗?回答请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

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的精神应该是可以的,房屋实施单位应该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非企业,街道办事处属于非企业。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例: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

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

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首先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可以履行部分政府职能。

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及开展工作依据一是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二是政府授权。

比如:

城市管理,房屋拆迁等工作。

2根据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的相关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因此,可以确定在上级政府明确授权之后,街道办事处可以实施拆迁工作,当然拆迁工作要履行必须的程序。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三、街道办事处有权拆违吗

法律分析:

没有,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街道办事处可以强拆吗

街道办事处没有强拆的权力。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违章拆除违法建筑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建筑是可以依法拆除的,如果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不是故意对违法建筑进行毁坏,一般是不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但被强拆的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行政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吗

行政部门强拆行为不一定违法,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规定判断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街道办事处是一级政府机构,它可以直接实施拆迁工作吗?回答请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

街道办事处是一级政府机构,它可以直接实施拆迁工作吗?回答请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

?街道办事处是一级政府机构,它可以直接实施拆迁工作吗?回答请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

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的精神应该是可以的,房屋实施单位应该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非企业,街道办事处属于非企业。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例: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

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

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首先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可以履行部分政府职能。

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及开展工作依据一是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二是政府授权。

比如:

城市管理,房屋拆迁等工作。

2根据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的相关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因此,可以确定在上级政府明确授权之后,街道办事处可以实施拆迁工作,当然拆迁工作要履行必须的程序。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六、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吗

在我国目前的实际的拆迁工作中,同一拆迁范围内补偿标准不一样的情况是很多的。

有时候,拆迁人遇到最后一两户态度强硬的被拆迁人时,为了不耽误项目的建设,做出一定的让步,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建议你与后签协议的人沟通一下,了解他们的补偿内容,看给他们的补偿内容是否没有给你,如果比较明显的不合理,你可以找拆迁办说理去,因为政府的拆迁政策应该一致,不能让听话的人吃亏。

一、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

1、要坚持依法拆迁

房屋拆迁涉及的农民人数和补偿资金都比较多,在安置时也存在着地基位置、房屋层次、座向及面积等问题,每个环节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民最敏感的。

如果在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问题上稍有差错,农民就会指责谩骂,拒绝拆迁,甚至还会集体上访。

因此,坚持依法拆迁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唯一的正确选择。

2、要做到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补偿价格上,由于每个拆迁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选用拆迁政策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二个具体问题。

一是补偿的价格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或群众的心理承受力;

二是补偿的标准大大高于群众的心理要求。

因此,在拆迁中要坚持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补偿标准过高的,可采用推选其他较合理补偿价格的安置方案,以确保补偿政策的合理性。

过低的,可通过奖励等办法来调节补充其不足部分。

在安置方式上,为满足不同类型拆迁户的要求,一般应尽量采用多种安置方案,供拆迁对象自由选择,同时拆迁人认为最可行的安置方案,可在政策中予以倾斜。

另外,在实际拆迁中还必须考虑困难户的特殊情况。

如对经济特困户,可通过公房安置的办法予以解决;

对人口多原用地面积少的困难户,采有保底的办法,允许他们补交土地使用费后,增加安置用地面积。

3、要注意把握工作主动性

拆迁房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作为拆迁人应始终把握拆迁环节中的主动权。

一是在付款方式上,对规定的补偿费,做到签订协议后先付一部分,待房屋搬迁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再全部结清;

二是在奖励费的设置上,可对按时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的给予奖励;

三是在政策制订上,可通过会审、论证、试算、分析、比较等方法,以确保制订的政策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

四是要保证安置新房的质量,保证拆迁户对拆迁工作的信任度。

4、要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

拆迁房屋涉及一大批拆迁户,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农民群众最看重“眼见为实”,因此,决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

对房屋丈量和评估后补偿价格情况应及时予以张榜公布。

对丈量和评估后的房屋情况,在经得当地干部和群众代表同意后,也可向外公布。

此外,对安置新房的落实,须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

把握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公正、公平、公开程序,拆迁工作就会赢得拆迁户的信任,为拆迁协议的签订和房屋的搬迁奠定扎实的基础。

5、要加强拆迁政策的宣传、培训

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操作业务培训。

拆迁前必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

要向拆迁户广泛宣传有关拆迁政策,特别是要做好解释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拆迁例子的办法,使拆迁户真正理解拆迁政策,从而变被动心理为主动心理,更好地配合拆迁工作的开展。

在进行拆迁程序时也是需要对拆迁的款项和金额进行确定的,那么在确定拆迁相关事宜时也是需要经过各方面的协商才可以,同时在执行拆迁程序时也是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的标准去执行的,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任何的违规行为后也是可以通过投诉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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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办为什么喜欢拆迁呢

2、街道办拆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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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街道办事处有拆迁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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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街道办为什么喜欢拆迁,街道办事处是一级政府机构,它可以直接实施拆迁工作吗?回答请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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