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自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拥有18年征地拆迁经验。曾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在拆迁一线提供过10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懂政府、懂开发商、懂村委会、懂被拆迁人、懂社会运行规则,是一个拥有综合经验的专业型律师。其团队专注为被拆迁企业提供法律、资产评估、税务筹划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被拆迁企业与政府或开发商谈判、诉讼,提高补偿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外籍男子91万买房写女友名索回被拒,法院劝导调解:房归女方,补偿男方60万
北京青年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江西姑娘黎某,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就谈婚论嫁了。
为解决婚后住房问题,黎某提出让张某出资购买一套楼房,但要登记在黎某名下,这样黎某觉得比较有安全感。
张某想,反正结婚后房子也是两个人的,就答应了黎某的要求。
谁料想,黎某一年后不辞而别,并向张某提出分手。
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黎某名下的房屋属二人共有。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某诉称,其与黎某原系恋爱关系,且已举行了订婚仪式。
二人在恋爱期间,为结婚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
该楼房登记产权人为黎某,但购房首付款180000元及各种购房的税、费均由其本人出资,其还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
后因黎某不辞而别等原因,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
张某认为,虽然房屋登记产权人为黎某,但此房屋是其与黎某为结婚而购买,且房屋的首付款及各种税、费均由其出资,其也按月交纳了部分房屋贷款,黎某只交纳了几个月的贷款,为此,此房屋的产权应属二人共有。
因其与黎某无法就房屋归属问题协商一致,为此,其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属其与黎某的共有财产。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深圳一男子婚内出轨被起诉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登记结婚三十余载,期间结识了万某并发展了婚外情。
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
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
万某全额买下房产后,将房子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
因这一出轨,谢某陷入了三段诉讼之中:
(一)2020年12月,郑某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二)2021年3月,郑某向龙华法院再次对万某及其女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郑某已申请该案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三)2021年6月,万某生下小女儿。
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十八年的抚养费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
男子向前女友索还15万,法院这样判
2007年5月,赵某(男)与王某(女)在歌舞厅邂逅相识,之后两人便开始交往,2008年6月,为表明自己的忠心,赵某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了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
2010年12月,赵某和王某开始在购买的房内共同居住,此后,赵某曾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
不久王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不能继续交往为由将赵某赶出家门,拒绝赵某再次进入房屋。
无奈之下,赵某于2011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价值45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分析:
虽然当初原告赵某购房并为标明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而且赵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的要求,可以认定赵某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被告王某就失去了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
理由:
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虽然此处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之间不是完全吻合,但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受赠人同意与赠与人结婚。
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就应当仿照附义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赠人返还赠与人的赠与物,对于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实就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
三、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性的。
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给付方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赠与物。
北京青年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江西姑娘黎某,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就谈婚论嫁了。
为解决婚后住房问题,黎某提出让张某出资购买一套楼房,但要登记在黎某名下,这样黎某觉得比较有安全感。
张某想,反正结婚后房子也是两个人的,就答应了黎某的要求。
谁料想,黎某一年后不辞而别,并向张某提出分手。
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黎某名下的房屋属二人共有。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某诉称,其与黎某原系恋爱关系,且已举行了订婚仪式。
二人在恋爱期间,为结婚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
该楼房登记产权人为黎某,但购房首付款180000元及各种购房的税、费均由其本人出资,其还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
后因黎某不辞而别等原因,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
张某认为,虽然房屋登记产权人为黎某,但此房屋是其与黎某为结婚而购买,且房屋的首付款及各种税、费均由其出资,其也按月交纳了部分房屋贷款,黎某只交纳了几个月的贷款,为此,此房屋的产权应属二人共有。
因其与黎某无法就房屋归属问题协商一致,为此,其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属其与黎某的共有财产。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深圳一男子婚内出轨被起诉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登记结婚三十余载,期间结识了万某并发展了婚外情。
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
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
万某全额买下房产后,将房子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
因这一出轨,谢某陷入了三段诉讼之中:
(一)2020年12月,郑某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二)2021年3月,郑某向龙华法院再次对万某及其女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郑某已申请该案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三)2021年6月,万某生下小女儿。
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十八年的抚养费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
原告:
借名买房 被告:
是赠予
法院:
可主张债权让对方还钱
提醒:
借名买房有巨大风险
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并支付了涉案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是房屋的出资人,但因与女友分手后未来岳父否认“借名买房”,只能承担背后的苦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借名买房”隐藏巨大风险,该风险不仅仅是实际购房人方面,实际购房人和名义产权人均存在风险,甚至影响到善意第三人。
法官提醒,即便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双方之间借名的合意真实存在,但借名购房的目的在于规避限购、限贷的政策、法规,此行为亦属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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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女朋友家拆迁补偿款给谁,痴情男以女友名义购房无情女毁婚被诉房屋产权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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