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南大碎尸案是否过了追诉时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首先,明确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
1. **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具体为: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追诉时效的例外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 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同样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3. **南大碎尸案追诉时效分析**:
- 若该案自发生以来,司法机关未立案侦查,且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那么需要根据案件可能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来判断追诉时效。若案件性质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则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若已超过二十年,且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则案件已过追诉时效。
- 若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或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则案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南大碎尸案是否过了追诉时效,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司法机关是否立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逃避侦查或审判行为,以及案件可能判处的法定最高刑等因素来判断。
一、南大碎尸案没有追诉时效限制
追诉时效是指按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尽管的确有“20年追诉期”的相关规定,但对“南大碎尸案”并不适用。
一起命案发生后,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不知有凶案的发生,因而没立案,这种情形才适用20年追诉时效。
“南大碎尸案”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机关当时就已立案侦查,虽然20年过去了案件也没有侦破,可并不意味着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按照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1、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分析: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无论是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还是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责任分担,要求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受害者遇害时,年愈19岁,系南京大学成教学院在读一年级新生,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而受害者家属诉求南大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
而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意味着,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不适用公平原则。
然而,悲剧已经发生了,被害者是南大的在校新生。
破案缉凶,让凶手绳之以法,接受法律严惩的诉求可以交给警方。
但对南大而言,于情于理,南大都有道义对学生被害进行安抚,安慰这个遭受丧女之痛打击的不幸的家庭。
对刁爱青家属予以适当金钱补偿,也能体现南大对学子遭遇不幸时的人道主义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主观:
南大碎尸案过追诉期了吗,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南大碎尸案没有追诉时效限制 追诉时效是指按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其中,法定最高刑为 无期徒刑 、 死刑 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 刑法 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尽管的确有“20年追诉期”的相关规定,但对“南大碎尸案”并不适用。
一起命案发生后,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不知有凶案的发生,因而没立案,这种情形才适用20年追诉时效。
“南大碎尸案”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机关当时就已立案侦查,虽然20年过去了案件也没有侦破,可并不意味着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按照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 法院 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1、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 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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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大碎尸案没有追诉时效限制
追诉时效是指按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尽管的确有“20年追诉期”的相关规定,但对“南大碎尸案”并不适用。
一起命案发生后,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不知有凶案的发生,因而没立案,这种情形才适用20年追诉时效。
“南大碎尸案”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机关当时就已立案侦查,虽然20年过去了案件也没有侦破,可并不意味着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按照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1、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主观:
杀人案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尚未立案,且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是二十年;
杀人案如果是已经立案追诉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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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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