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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德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承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承德辖区实际,对市场单元设置以下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一)承德辖区(市、县)城区、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行政村按照户籍人口和距离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余数达15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120米。自然村50户以下的不设置零售点,50户以上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三)县、区、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的,50个摊位以下的不设置零售点,在50个摊位基础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
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摊位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证明,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住户超过100户的,在10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物。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面积在500平米以上(以房本或购房合同标注的面积为准)的商场、超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六)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产业园、旅游景区(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能小于100米。
(八)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内的候车(机)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15米。
(九)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大学等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须提供零售点所在区域单位同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书面材料。
(十)书报亭、爱心亭、简易房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十一)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食杂、食品无关的其他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数量不超过许可证总数量的2%。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售货车、流动摊点、简易板房、临时建筑物等。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四)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内。
(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
(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三)医院及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的。
(三)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七)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给予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许可:
(一)持有本市户口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下岗人员、退役军人放宽办证条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以上放宽条件不适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产业园等;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以上放宽条件不适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产业园等。
(三)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导致的集体拆迁属于“城市建设”范畴。
(四)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者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
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距离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持证零售户,在本辖区内主动申请变更经营地点的,
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距离和数量限制。
(五)其他有政策规定必须扶持的情形。
(六)以上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变更,且只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第十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烟草制品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在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办理延续时,除本规定第八条外,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业态是指提供除烟草制品外的各类其他商品零售或服务的业态(主要类别有:1.以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为主的娱乐服务类,如酒店、饭店、KTV、酒吧、网吧、台球厅等;2.以经营传统食品为主的零售专业店,如水果、蔬菜、干果、茶叶店等;3.零售除烟酒、食品之外的某一类商品的专业店,如文具、书报、农具、五金、母婴用品等;4.其他小型服务性行业,并难以归入娱乐服务类的,如修车行、彩票销售、中介劳务、理发店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经营的公立、私立幼儿园;本规定中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是指归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官方机构。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村的户籍人口以统计局、乡(镇)政府、派出所的数据为准。自然村以实际户数为准。本规定中的小区户数,以实际建筑户数为准。
第十五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承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以下文件废止:
(一)承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承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承烟专〔2021〕3号)
;(二)承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承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承烟专〔2022〕4号)
;(三)平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平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平烟专〔2021〕3号)
;(四)承德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承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承县烟专〔2021〕2号)
;(五)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丰烟专(2021)2号);(六)宽城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宽烟专〔2021〕01号)
;(七)关于印发《隆化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隆烟专〔2021〕2号)
;(八)滦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滦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滦烟专[2021]1号)
;(九)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围烟专〔2021〕1号)
;(十)兴隆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兴隆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兴烟专〔2021〕1号)。
法律分析:
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法律分析:
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城区、集镇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二)工业园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数300人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四)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摊位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法律分析:
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法律分析:
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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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