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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谈判录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而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然而,并非所有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录音必须合法取得,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如私自安装窃听器进行窃听。
录音内容必须真实、连贯,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能够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录音应尽量保存原始载体,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拆迁谈判中,如果录音满足上述条件,且内容涉及谈判的关键信息,如谈判双方的身份、谈判的具体内容、达成的协议等,那么该录音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录音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拆迁谈判录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
(一)前期摸底知己知彼是任何一场谈判必须具备的,因此,在拆迁谈判前,最好提前了解一下拆迁期限,施工工期是多少?观察实际的拆迁进度情况?拆迁方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企业是怎么谈的?现在同等条件下拆迁方给出来最高的价格是什么?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做一下信息公开,了解项目的立项、规划、资金等情况。
如果谈判前能掌握一些拆迁方的违法点,那么对我们切入谈判和掌握一个谈判的主动性是很有帮助的。
(二)细节处掌握主动拆迁中很多钉子户就一个办法:
拖,要么就躲着不见,要么就找各种理由不去谈。
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
合法、合理并且必要的拖延才能真正在拆迁中占据主动。
拆迁中我们不主张拒绝谈判,但是要掌握谈判的主动性。
也就是说,什么时候谈,和什么人谈,在什么地方谈,我们要有话语权。
别小看这些细节,如果你能做到在这些小细节上占据主动,对谈判是大有帮助的。
(三)选择适合的时机报价怎么选择适合的时机报价?在拆迁过程中是个大问题?俗话说会者不难,难者不会。
与一些被拆迁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问一个问题:
如果拆迁方问你要多少钱,你会怎么回答?有些企业朋友就非常直观的说,那就往高里要,要的多一些,总不能吃亏。
我说没错,但是你考虑过没有,不管要多少钱,作为拆迁方来说,都会觉得高,都会一脸错愕的说:
不可能给你这么多,按照政策只有多少多少。
那这个时候,你报的价格可能就处于一种尴尬的境遇;
而且也往往上来就把自己的理想价格给暴露了。
所以拆迁中怎么选择报价时机是一步很关键的棋。
因为怎么报价直接关系到你的谈判方向和策略,所以我们就要分析一下:
我怎样报价才能既处于道德上不是漫天要价,还能让利益处于最大化。
我的企业被拆迁了,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那我第一需要是什么?我想肯定是企业继续存在,那就需要基本生产资料。
第一位的就是土地,像北京现在郊区及其近郊都已经几乎没有建设用地可用了。
即便是有,现在村集体也不往外租,都在等着拆迁。
我想说到这里有些被拆迁企业朋友就明白了我们的策略了。
我们要做的就是在给对方一个价格的同时,又让对方觉得我们什么都还没有透露,这才是报价的技术啊。
法律分析:
1、 提出高于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但一定注意不要让对方认为你是在满天要价。
2、作为被拆迁人最好不要接受拆迁人第一次拆迁补偿报价,除非你拿到了一份合法的、完整的评估报告。
如果不假思索的就答应对方的第一次报价,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对方产生两种反应:
我们本来可以做的更好,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3、学会在接受拆迁人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条件时感到意外,如果我们的被拆迁人能够读懂拆迁评估报告,就要是这对里面的一些项目学会感到意外,在你表示有些意外后,对方通常会做出一些让步。
如果你不表示意外,对方通常会拆迁人变得更加强硬。
4、避免对抗性的拆迁补偿谈判。
千万不要在谈判刚开始就和拆迁人争辩,产生敌对情绪,这样只会导致对抗,致使谈判不能正常进行下去。
5、拆迁谈判中“钳子策略”的使用。
一定要把精力集中到具体的补偿项目上比如自建面积的测量与补偿等,千万不要在意补偿总额,也不要用百分比的方式进行补偿谈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1、 提出高于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但一定注意不要让对方认为你是在满天要价。
2、作为被拆迁人最好不要接受拆迁人第一次拆迁补偿报价,除非你拿到了一份合法的、完整的评估报告。
如果不假思索的就答应对方的第一次报价,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对方产生两种反应:
我们本来可以做的更好,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3、学会在接受拆迁人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条件时感到意外,如果我们的被拆迁人能够读懂拆迁评估报告,就要是这对里面的一些项目学会感到意外,在你表示有些意外后,对方通常会做出一些让步。
如果你不表示意外,对方通常会拆迁人变得更加强硬。
4、避免对抗性的拆迁补偿谈判。
千万不要在谈判刚开始就和拆迁人争辩,产生敌对情绪,这样只会导致对抗,致使谈判不能正常进行下去。
5、拆迁谈判中“钳子策略”的使用。
一定要把精力集中到具体的补偿项目上比如自建面积的测量与补偿等,千万不要在意补偿总额,也不要用百分比的方式进行补偿谈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前期摸底知己知彼是任何一场谈判必须具备的,因此,在拆迁谈判前,最好提前了解一下拆迁期限,施工工期是多少?观察实际的拆迁进度情况?拆迁方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企业是怎么谈的?现在同等条件下拆迁方给出来最高的价格是什么?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做一下信息公开,了解项目的立项、规划、资金等情况。
如果谈判前能掌握一些拆迁方的违法点,那么对我们切入谈判和掌握一个谈判的主动性是很有帮助的。
(二)细节处掌握主动拆迁中很多钉子户就一个办法:
拖,要么就躲着不见,要么就找各种理由不去谈。
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
合法、合理并且必要的拖延才能真正在拆迁中占据主动。
拆迁中我们不主张拒绝谈判,但是要掌握谈判的主动性。
也就是说,什么时候谈,和什么人谈,在什么地方谈,我们要有话语权。
别小看这些细节,如果你能做到在这些小细节上占据主动,对谈判是大有帮助的。
(三)选择适合的时机报价怎么选择适合的时机报价?在拆迁过程中是个大问题?俗话说会者不难,难者不会。
与一些被拆迁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问一个问题:
如果拆迁方问你要多少钱,你会怎么回答?有些企业朋友就非常直观的说,那就往高里要,要的多一些,总不能吃亏。
我说没错,但是你考虑过没有,不管要多少钱,作为拆迁方来说,都会觉得高,都会一脸错愕的说:
不可能给你这么多,按照政策只有多少多少。
那这个时候,你报的价格可能就处于一种尴尬的境遇;
而且也往往上来就把自己的理想价格给暴露了。
所以拆迁中怎么选择报价时机是一步很关键的棋。
因为怎么报价直接关系到你的谈判方向和策略,所以我们就要分析一下:
我怎样报价才能既处于道德上不是漫天要价,还能让利益处于最大化。
我的企业被拆迁了,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那我第一需要是什么?我想肯定是企业继续存在,那就需要基本生产资料。
第一位的就是土地,像北京现在郊区及其近郊都已经几乎没有建设用地可用了。
即便是有,现在村集体也不往外租,都在等着拆迁。
我想说到这里有些被拆迁企业朋友就明白了我们的策略了。
我们要做的就是在给对方一个价格的同时,又让对方觉得我们什么都还没有透露,这才是报价的技术啊。
法律分析:
不能。
调解笔录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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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计划录音证据,拆迁谈判需要什么准备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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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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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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