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广西省梧州市市辖区各区片 土地补偿标准 如下:长洲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0119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7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199元亩到36796元亩之间。龙湖镇、兴龙街道办事处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0066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6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151元亩到36604元亩之间。城东镇扶典村、思扶村、华堂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957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48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8700元亩到34800元亩之间。倒水镇、夏郢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548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5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135元亩到16540元亩之间。龙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77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8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97元亩到15189元亩之间。新地镇、大坡镇、广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37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31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79元亩到14317元亩之间。城东镇河口村、双桥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49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99元亩到13996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 征地补偿标准 的情况。
广西省梧州市藤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藤州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479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7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43元/亩到16174元/亩之间。
塘步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3923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972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93元/亩到15972元/亩之间。
太平镇、和平镇、濛江镇、天平镇、金鸡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192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246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11元/亩到15246元/亩之间。
古龙镇、新庆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0032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57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9元/亩到14557元/亩之间。
埌南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14520元/亩之间。
大黎镇、同心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8139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68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7元/亩到13868元/亩之间。
东荣镇、岭景镇、象棋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812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6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6元/亩到13864元/亩之间。
平福乡、宁康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40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38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9元/亩到13238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最新广西省贵港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省贵港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港城镇、贵城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八塘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5428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74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35元/亩到19740元/亩之间。
新塘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517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8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00元/亩到18800元/亩之间。
庆丰镇、大圩镇、根竹镇、武乐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506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4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600元/亩到18400元/亩之间。
桥圩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994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16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540元/亩到18160元/亩之间。
樟木乡、山北乡、蒙公乡、东龙镇、中里乡、奇石乡、黄练镇、覃塘镇、三里镇、五里镇、石卡镇、大岭乡、湛江镇、木格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95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0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500元/亩到18000元/亩之间。
东津镇、瓦塘乡、木梓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84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6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400元/亩到1760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广西省梧州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长洲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10119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7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199元/亩到36796元/亩之间。
龙湖镇、兴龙街道办事处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10066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6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151元/亩到36604元/亩之间。
城东镇扶典村、思扶村、华堂村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957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48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8700元/亩到34800元/亩之间。
倒水镇、夏郢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548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5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135元/亩到16540元/亩之间。
龙圩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177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8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97元/亩到15189元/亩之间。
新地镇、大坡镇、广平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37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31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79元/亩到14317元/亩之间。
城东镇河口村、双桥村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849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99元/亩到13996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广西省梧州市藤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藤州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479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7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43元/亩到16174元/亩之间。
塘步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3923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972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93元/亩到15972元/亩之间。
太平镇、和平镇、濛江镇、天平镇、金鸡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192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246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11元/亩到15246元/亩之间。
古龙镇、新庆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0032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57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9元/亩到14557元/亩之间。
埌南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14520元/亩之间。
大黎镇、同心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8139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68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7元/亩到13868元/亩之间。
东荣镇、岭景镇、象棋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812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6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6元/亩到13864元/亩之间。
平福乡、宁康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40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38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9元/亩到13238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是怎样的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一)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三)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四)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五)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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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南街道办事处拆迁公告,广西省梧州市藤县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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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阶段应对方法,帮您明确维权时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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