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一、救助标准
根据患者的困难程度、治疗的病种、住院和门诊不同方式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和年最高封顶线,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劳模身份需由市总工会认定)等重点困难人群实施重点救助,其它低收入群众适度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市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住院、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
4万元;住院治疗其它疾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医疗救助的比例为经各种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的
70%,特困供养人员(含福利院和光荣院院民)为100%。
(二)非低保对象住院或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当年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个月,下同)按6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最高为3万元;非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市、区医疗救助机构同意救助的其它疾病的,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倍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按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三)各县要加快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城乡低保对象个人实际承担的合规医疗费救助比例不低于
70%(特困供养人员为10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其他人员的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四)无为、南陵等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要继续将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
2016〕22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
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分别按《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白血病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2017版)的通知》(皖卫办〔2017〕2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市区
14周岁(含14岁)以下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原正常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为5万元。
(六)对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当年享受医疗救助已满最高限额,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可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年底酌情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的最高限额为
2万元。
二、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各县区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医保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各县区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
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医保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医保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规范医疗救助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
法律分析:
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
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法律主观:
大病 医疗保险 的参保人员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 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
其中,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因本人违法或 医疗事故 造成伤害的;
3、患 职业病 、因工负伤或者 工伤 旧病复发的;
因 交通事故 造成伤害的(推荐购买商业 意外伤害保险 );
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6、按国家和本市规定 医疗费用 应当自理的(推荐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般的大病险都包括: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等,所有参合农民都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芜湖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市区根据患者的困难程度、治疗的病种、住院和门诊不同方式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和年最高封顶线,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劳模身份需由市总工会认定)等重点困难人群实施重点救助,其它低收入群众适度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为:
1、市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住院、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4万元;
住院治疗其它疾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医疗救助的比例为经各种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的70%,特困供养人员(含福利院和光荣院院民)为100%。
2、非低保对象住院或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当年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下同)按6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最高为3万元;
非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市、区医疗救助机构同意救助的其它疾病的,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倍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按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3、各县要加快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城乡低保对象个人实际承担的合规医疗费救助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人员为10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
其他人员的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4、无为、南陵等有扶贫任务的县要将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执行。
5、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对不满足《方案规定相关条件,但符合县级医疗救助规定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按正常救助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不低于3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县确定;
对市区14周岁(含14岁)以下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原正常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为5万元。
6、对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当年享受医疗救助已满最高限额,但所剩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可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年底酌情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法律分析:
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
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法律分析:
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
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1、拆迁大病补助标准
2、拆迁大病补助标准
3、芜湖拆迁大病补偿标准文件
4、拆迁补偿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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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芜湖大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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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芜湖拆迁大病补偿,合肥大病救助怎么办理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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