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法律主观:
周口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包括持有批准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搬迁的阶段顺序发给搬迁奖金。超过期限者取消奖金,依法强行拆迁。搬迁顺序作为安置顺序。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委托取得国家或省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四层以上住宅楼房(含四层),补偿标准按层次递减(四层递减4%,五层递减8%,六层递减20%)。第三十一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同等面积部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回迁安置证,免征契税和交易费用。(一)同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以政府指导价格计算。(二)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拆除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方能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四条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搬迁补助费、奖金,只发给承租人,不发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租赁合同应相应修改。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双方按照市场租金议定,公用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搬迁后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过渡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过渡费。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一般为十八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一倍支付临时过渡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过渡费。第三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补偿:(一)拆除生产性房屋,按房屋结构、面积以质评估,给予补偿。超过1000平方米的生产性用房按照有关政策异地置换同等土地使用面积,造成停工、停产的,根据停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其动力设备、产品和原料等拆除、搬运、安装费用,以房屋评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二)因市政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树木、绿地、交通护栏、垃圾箱、消火栓、各种杆、管、线、公厕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不予补偿,自行无偿拆让迁移。1、对国有资产投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属单位自管房或房产部门直管公房的自行无偿拆除,核销固定资产,住户住房自行解决,或由所在单位协助解决。2、对非国有资产投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三)拆迁区域内的临街营业房屋应当给予补偿,临街营业房屋必须是具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监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从事营业活动的沿街房屋。(四)拆迁区域内的坟墓,应给予适当补偿,由拆迁人通知坟主迁平。无法通知或通知不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公告限期迁平,逾期不迁平者,按无主坟墓处理。第三十八条拆除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补偿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分析:
每个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像嘉兴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是这样的:
去年9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670元调整为每月750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根据市政府2006年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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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金发放标准最新消息:
社保费率首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失业保险金按周口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周口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周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周口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2%,个人缴费比例从0.5%降为0.3%。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了0.5个百分点,从原来的2%降为1.5%。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了0.3个百分点,从1.5%降为1.2%,个人缴费比例降低了0.2个百分点,从0.5%降为0.3%。
从2016年5月1日起,周口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3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为1.2%,个人缴费比例降低0.2个百分点,由目前的0.5%降为0.3%。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拓展延伸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发〔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河南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降至1%以下。
因此,降低后的周口失业保险费率已经降至1%以下。
结语
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了0.5个百分点,从2%降为1.5%。
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了0.3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降低了0.2个百分点。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法律分析:
每个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像嘉兴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是这样的:
去年9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670元调整为每月750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根据市政府2006年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推荐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在河南省工作在当地能够享受到的最低工作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妞问答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一、2022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我省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18年10月1日省政府发布的标准,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00元、1700元、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7元、15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6元、17.6元、15.6元。
新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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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岗亭镇拆迁规划,周口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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