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点评,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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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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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拆迁补偿点评,江西胜诉:房屋拆迁必须先补偿到位,没有例外!

一、江西胜诉:房屋拆迁必须先补偿到位,没有例外!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2022-06-30 09:0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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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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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女士是江西省某村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因地处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内,需对房屋进行征拆。当地区政府以拆违强拆彭女士房屋,彭女士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彭女士听周围的朋友说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经验丰富,为许许多多的被征收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彭女士找到史西宁律师,并委托其为自己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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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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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手该案后,史律师带领的团队详细了解案件详情,研究对策,史主任认为,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需要履行催告履行等程序,该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明显违法。办案律师团在史主任的带领下,有序推进案情进展。在史律师的指导下,彭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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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过程中史西宁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因此,在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此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被征收人,并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该区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拆迁程序拆除彭女士的涉案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属于违法强拆,另外对于彭女士的合法房屋强拆程序,区政府在未支付补偿款项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彭女士的合法房屋,也违反了先补偿后拆除的规定,也属于违法强拆。法院最终支持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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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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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对与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根据法律规定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是公告,对违法建筑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其中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属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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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通知,或者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再次是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最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机关包括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等。法律依据在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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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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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征地拆迁案件,各项办事流程十分复杂,同时涉及行政诉讼,专业性很强,被拆迁人对此往往知之甚少,所以当我们遇到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及时委托相关专业律师进行指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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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二、拆迁已签字 但补偿不合理

法律分析: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法律分析:

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满意,要提高拆迁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

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

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

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

一、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1、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撤销。

方法具体如下:

(1)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的标准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补偿不合理不到位可以强行拆迁吗

拆迁已签字 但补偿不合理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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