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农村土地确权不需要去找公证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土地确权的核心部门与职责
1. 农村农业部门:在多数地区,农村农业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职责。这包括对土地承包关系、承包面积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最终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核心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基础的土地测绘数据、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为准确确定土地的位置、界限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依据。同时,该部门还参与协调和处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并具体承办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它们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确权具体工作,包括宣传动员、组织村集体开展土地情况摸底、协助开展实地测量等,并对土地纠纷进行初步调解。
4.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虽然不属于政府部门,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它们负责收集、整理本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相关信息,协助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指界,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确权方案、结果等进行讨论和公示。
2)农村土地确权的办理流程
1. 提出申请: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等。
2. 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核实土地的相关信息和权属情况。
3. 实地勘察: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将进入实地勘察阶段,对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勘查和测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 颁发证书:经过审核、勘察等环节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将依法颁发土地确权证。
3)公证处在农村土地确权中的角色
公证处并非农村土地确权的必经环节。公证是一种法律证明活动,旨在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主要依赖的是农村农业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而非公证处的公证行为。
当然,如果土地确权过程中涉及土地流转、继承、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且当事人希望增强这些行为的法律效力或预防纠纷,可以选择向公证处申请公证。但这种情况下的公证并非土地确权本身的必要条件,而是针对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额外法律保障措施。
子女一般没有公证遗嘱的知情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处做遗嘱公证时,任何子女都不得在场。同时公证完毕的,遗嘱存在公证处,任何人都保密。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公布。如果遗嘱人自己把遗嘱的内容私下泄露给某个子女,公证处不负责任。
1)录音能不能作为遗产公证
录音能作为遗产公证。录音遗嘱是法律允许的立遗嘱的方式。遗嘱人在设立录音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嘱中记录名称和时间,然后由公证处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处理。
2)遗嘱是否需要经法定继承人同意
不需要。公证遗嘱进行公证时不需要告诉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对属自己所有的财产在自己身故后如何处理,有何人进行继承的一种财产处理,属于行使对自己财产的法定处分权,在法律上属于单方行为,在立遗嘱时不需要经过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所以,进行遗嘱公证时,只要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就有效,不需要通知法定继承人。
3)遗嘱未公证是否有效
遗嘱不公证是有效的。遗嘱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是否经过公证。不同的遗嘱需要不同的条件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即使证人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这些条件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是经遗嘱公证的,要由遗嘱公证处办理。如果是自书遗嘱的,应该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同时符合特定形式相对应的要求,遗嘱均可以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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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必须先公证吗为什么,土地确权需要
内容投稿:许仪文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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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