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争取拆迁补偿,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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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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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律顾问 房屋拆迁 行政诉讼

老大争取拆迁补偿,老宅子拆迁老大要霸占拆迁补偿

一、老宅子拆迁老大要霸占拆迁补偿

法律主观:

1、旧房改造后,需要凭借原房产证到房管局变更即可,和无房照而重新办理的性质不同;2、这个房子实际的所有人是儿子,而父亲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那么,为了日后兄弟姐妹之间的纠纷,在父亲在世时,可以让父亲立一份遗嘱,明确房子归儿子所有,这样其他子女就无权利分割;3、对于拆迁补偿的问题,父亲在世时,你们之间可以达成一份协议,明确约定拆迁补偿归谁所有,和其他子女无关。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农村拆迁,一户多宅遇到强拆,如何维权

法律主观:

有补助,但 农村集体土地 上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

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

不过 农村自建房 拆除不是所有的拆除都有补偿,这几类就不行。

1、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占用土地修建房屋且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2、同时如果房屋在拆迁时已经丧失了经济价值,比如说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导致房屋倒塌。

3、目前农村还存在着许多由于家庭人员全部去世导致房屋无主等情况,也不会予以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

一、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1、老屋拆了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拆除,个人对宅基地均只具有使用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人死后宅基地归谁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按规定,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的儿女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

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四、老房子拆迁怎么赔

法律分析:

政府拆除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农村老宅被拆有补偿吗

法律主观:

有补助,但 农村集体土地 上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

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

不过 农村自建房 拆除不是所有的拆除都有补偿,这几类就不行。

1、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占用土地修建房屋且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2、同时如果房屋在拆迁时已经丧失了经济价值,比如说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导致房屋倒塌。

3、目前农村还存在着许多由于家庭人员全部去世导致房屋无主等情况,也不会予以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六、百年老宅一层拆迁怎么赔偿的

对于征地拆迁,“一户多宅”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违法建筑,是不能任意拆除的,否则是非法强拆。

维权方式如下:

1、强拆之前

如果房屋可能遭遇强拆,被拆迁人最好能提前对屋内屋外环境进行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好。

此外,为了方便后期维权,被拆迁人最好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一个清点和价值预估,列出一份财产价值清单。

这样万一真的发生强拆,后期在维权时能作为申请赔偿的依据。

2、强拆之时

如果拆迁队到来后强行拆房,当事人一定要马上报警,交给警察处理,并保留好报警的电话记录。

虽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强拆,但是否报警、警方是否作为对我们后期维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警方的出警记录是认定强拆主体、时间的重要依据。

即使警察不出警,我们后期也能起诉其不作为。

因此强拆来临时,报警是十分必要的,当事人千万不可忽视!

此外,如果拆迁队到达现场后实施强拆,在保证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强拆现场的情况进行记录。

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留证据,方便后期维权。

3、强拆之后

强拆之后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

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确属非法强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当事人申请赔偿的,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一、强拆必须符合什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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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老大争取拆迁补偿,农村老宅被拆有补偿吗

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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