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典型案例:
原告冯某系被告冯丽某的姐姐。案涉房屋原系母亲赵某获配的公房,原告于2003年迁回户口并搬入居住,居住一年多后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又搬离,2008年以后,案涉房屋出租直至动迁。2021年4月,被告冯丽某作为指定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房屋征收补偿款为3,494,052元,另有协议外奖励费70,000元。案涉房屋获配时考虑整个家庭,原告婚前亦居住在内,故原告对房屋有贡献。原告系案涉房屋的同住人,名下无房,且被取消了居住困难认定,原告应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现因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三被告冯丽某、杨泽某和许某抗辩称:原告自1981年结婚后搬离案涉房屋,此后从未回来居住。被告三人户口迁入后均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过。2011年以后,为生活方便,被告家庭在外租房,案涉房屋由被告方出租直至动迁。原告迁入户口时表示只是暂挂户口,且原告曾自购房屋,其陈述居住于案涉房屋显然不合理。此外,原告在宝山区泰某公房动迁中,已作为被安置人员获得宝山区高境一村房屋的安置,原告户口迁入并曾居住于安置房屋。故原告系空挂户口,享受过动迁,其在本案中不应享有任何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判决:
被告冯丽某、被告杨泽某、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及奖励费250,000元。本案中,原告自认确实曾在公房动迁中明确为被安置对象,且安置房的面积不属于居住困难,故本院认定原告享受过动迁利益。从案涉房屋的来源来看,系原告及被告冯丽某的母亲调配所得,调配时考虑了家庭人口,应当认定原告及被告冯丽某对此房屋均有贡献。再者,从居住情况来看,案涉房屋动迁前数十年处于出租状态,而原、被告均曾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过,虽各方对具体居住时间说法不一,但为改善居住而不实际居住具有合理性。故结合案件事实、原、被告的实际情况等,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本案的征收补偿款及协议外奖励费,本院酌情由原告适当分得250,000元,其余款项归被告享有。
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所谓公房同住人,是指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中“其他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此外,享受福利的情形还包括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分得动迁征收补偿利益的包括承租人和同住人。本案中,原告既不是承租人,也不符合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条件。那为什么法院依然判决被告支付部分动拆迁利益给原告呢?原因在于:法院在审理公房动拆迁补偿分割的类案中,一般会综合考量系争房屋承租及实际居住状况、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他处福利分房、家庭居住保障、动迁安置、同号分户、知青返沪、支内支边、家庭内部矛盾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分割。部分法官甚至还会考量家庭代际利益平衡的因素。本案中虽然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依法不能分割动拆迁补偿利益,但是考虑到原告在公房调配时对于房屋的来源有所贡献、且涉案公房面积较小居住环境恶劣等情况,因此最终酌情分给原告部分补偿。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法院会判决承租人和同住人之外的在册人员分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除了本案中提到的房屋来源贡献之外,比如虽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仍然居住困难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全部都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等等这些情况,其他在册人员也有可能会享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一、视为同住人的四种情况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
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律师答疑:
网友提问:
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怎么认定?
律师回答: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
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同住人会采取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不管协商后,是否是采取平等的方式分割,只要分割方案是双方自愿拟定的,那么分割方案通常都是有效的。
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补偿款?1、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有权分割公租的拆迁补偿款的主体如下(1)户口限制: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员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1、具有该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可视为公房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1)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2)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该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3)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该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同住人,都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
通常情形下,承租人、同住人会平等分割拆迁补偿款,但若经过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即使最终确定的拆迁款的分割方案并不是均等分割,分割方案也通常有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一、视为同住人的四种情况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
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律师答疑:
网友提问:
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怎么认定?
律师回答: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承租人是租赁户主的。
如果户口在里面,也在里面实际居住,拆迁补偿都有份。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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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方大道拆迁补偿多少,公房动拆迁中同住人怎么认定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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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