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非法屠宰活动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
一、法律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于非法屠宰的行为,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非法屠宰的监管与处罚
非法屠宰生猪属于非法经营,依据相关法规,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而屠宰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视地方实际情况而定)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非法屠宰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相关部门的协作与职责
除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例如,商务主管部门可能负责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则可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监管工作。这些部门共同协作,以确保屠宰行业的规范运作和食品安全。
法律分析:
目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体制,将该项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至农业部门。
调整后,生猪养殖到屠宰将由农业部门全程管理,由此简化监管环节,提高市场监管能力。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非法屠宰属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管理,依法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以及设施。
私屠滥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的批准,而私自设点屠宰畜禽上市的行为。
私屠滥宰的范围有这些:
其一未经政府正式审批的屠宰厂,擅自屠宰上市畜禽以及胴体及其产品的。
其二不具备相关法律的规定条件的屠宰厂屠宰畜禽,并上市的。
其三上市的畜禽,没有在合法的屠宰厂内进行屠宰检验以及没有检验合格印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如果是农户自己家里杀猪自己食用就不属于违法,出售的话就不行了。
如果发现有人擅自屠宰和出售,可以向当地的商务局举报。
商务局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和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论屠宰的生猪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单是私宰生猪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如果在私宰生猪的同时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猪肉,则会从重定罪处罚《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生猪定点屠宰厂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法律分析:
目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体制,将该项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至农业部门。
调整后,生猪养殖到屠宰将由农业部门全程管理,由此简化监管环节,提高市场监管能力。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屠宰场属于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非法屠宰生猪的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1、非法屠宰生猪属于非法经营,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加工注水猪肉、销售“无牌”猪肉的单位和个人也将受到高额处罚。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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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生猪屠宰厂拆迁补偿,屠宰厂哪个部门管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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