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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阳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垫层阶段时,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验线、规划核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出具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
(二)建筑物平面位置、长宽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一致。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垫层阶段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出具符合要求的基线测绘成果,向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验线申请。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测绘成果报告(坐标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五)建设工程批后公告照片。
第九条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验线的项目审核后,出具《建设工程验线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同时出具《建设工程整改告知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函告市城市管理局。
第十条 验线标准
实测与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平面尺寸误差在±10cm以内,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误差在±20cm以内的,属允许误差。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要求完成;
(二)建设单位(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规划测量专业子项)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应同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测绘成果报告出具的时间与申请规划核实时间间隔应在三个月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申请原则
(一)规划核实一般应当按照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分期核实方案,报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二)建设项目分期办理规划核实,一般不应超过3次,在最后一期核实时,应当对整体指标进行计算、审核。
(三)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同期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线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单块土地权属重新分割但未调整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整体进行核实。不能整体核实的,按分割后的土地重新核算指标再进行核实。
(五)单栋建筑物不得分期申请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核实的项目审核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附件》。
第二节 规划核实标准
第十五条 核实时各项技术指标的核算应当以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审定时所依据的规范为准,后期调整的按调整时所依据的规范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存在超用地范围进行建设问题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未按规划要求对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消防通道数量、位置与规划许可一致,宽度、高度满足消防要求,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小区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位置等与规划许可一致,可予通过规划核实。人行出入口位置移位不影响其他规划条件,且消防验收通过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二十一条 小区内部主要车行道路走向、宽度与许可内容一致,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二十二条 单体外立面造型、建(构)筑物的外观效果与许可内容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二十三条 非公建类单体建筑面积:单体建筑物未发现违法建设,且实测建筑面积增加未超规划许可面积的3%,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 非公建类单体建筑物(地上部分)降层或少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核实之后续建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地下车库:位置、外轮廓与许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3%),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二十六条 总建筑面积:实测总建筑面积增加未超规划许可面积的3%,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 容积率:实际容积率未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可予以通过规划核实。实际容积率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二十八条 建筑密度:实测基底面积增加不大于规划许可基底面积的5%,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二十九条 绿地率:实测绿地面积减少不大于规划许可绿地面积的5%,可予通过规划核实。侵占公共绿地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按分类许可内容进行核实:
(一)由社会投资具有经营性质的设施
位置、用途与规划许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增加未超规划许可面积的3%,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二)需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
位置、用途与规划许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不少于规划许可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三十一条 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地下车库出入口有顶盖部分、地下室(车库)人行出入口、开敞车棚等公共服务设施,未超出用地红线、未占用道路、未改变用途,可予通过规划核实。该部分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位置、数量(面积)和尺寸进行配建:
(一)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的,不予认定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实际面积和尺寸与规划许可一致,且停车位减少数量不大于许可总数量的5%,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三)建设项目未规划充电车棚,后期按消防部门要求建设充电车棚、充电桩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退线误差不超过±0.5米,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平面尺寸误差在规划许可尺寸的±2%以内,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三十五条 建筑位移主要控制点的X坐标误差在0.5米以内,Y坐标误差在0.8米以内,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建筑层数与规划许可一致,建筑高度允许误差为:24米(含)以下建筑控制在±0.3米以内;24米-50米(含)建筑控制在±0.5米以内;50米-100米(含)建筑物控制在±0.8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物控制在±1.0米以内。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退线、平面尺寸、位移等指标超出允许误差范围,高度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上限的,应按照项目审定时所依据的技术规范,采用实测数据,进行现状日照分析。
第三十八条 其他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定点核验的方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并将发现的未按规划建设的问题函告市城市管理局。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虚假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验线、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所取得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提供虚假测绘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办理验线、规划核实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2016年7月1日之前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安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安规委〔2016〕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遗留问题的意见》(安政办〔2019〕8号)要求进行规划核实。
第四十五条 线性交通、管线工程的验线及规划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审批和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验线和规划核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法律分析:
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法律分析:
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主观:
验收竣工工程的程序是:
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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