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土地、房屋征收,大型厂房、养殖场、果园征收,房屋违建、危房认定,违法占地,国家赔偿等有关土地、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在直接代理或参与的数百起案件中,始终贯彻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化地争取合法利益。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多了解法律,少走弯路
一、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财物能否返还
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未婚同居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处理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还包括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
1、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二、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
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
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具体方法因案而论。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较大额的财物,如果分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如果是恋爱期间促进感情发展赠与对方的礼物,则不能要求返还。
一、情人分手向对方要钱是否违法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区分给对方的钱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能认定为借款的可以起诉要回,如果是赠与,一般不可以主张返还。
具体来说,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如1314、520等金额),特别是在特殊的日期,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
如果情侣之间有大额的金钱往来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置的,建议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比如,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
在感情结束时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
如私下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分手后之前送的财产能收回吗
分手后之前送的财产不能收回。
但是应遵循以下原则:
1、恋爱中的正常费用,一般不予退还,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订婚仪式送礼所花的钱,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消耗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
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产,可算是正常的赠与关系。
如果一方给对方的财产数量少,价值小,一般不允许返还。
3、赠与物性质特殊的,具体分析:
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为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果收受财产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分手费等纠纷属于双方自愿行为的结果,如果必须通过法院解决,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不予保护。
三、男方分手后女方还要还钱吗?
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赠送了礼物、钱财的,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的,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来的。
但是,如果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大额财产,属于可返还的彩礼的,或者有可撤销赠与的情形的,可以要回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分析:
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若是赠与的内容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若在婚前分手,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
2.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只要其所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三)对于婚内同居所签协议及赠与;
3.如果协议内容侵犯同居一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则应认定无效,因为这种对财产的处分是对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利的,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处分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有代理权而对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的情返还。
一、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财物能否返还
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未婚同居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处理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还包括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
1、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二、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
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
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具体方法因案而论。
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未婚同居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处理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还包括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
1、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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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大兴区东湖拆迁规划图,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财物能否返还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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