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概念规划后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进行拆迁。
规划公示公告是城市规划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主要目的是向公众展示城市规划的内容和目标,以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这个过程并不直接涉及到拆迁。拆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和审批程序。
在规划公示公告后,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拆迁,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征地、评估、谈判等。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需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意味着,在拆迁之前,必须有明确的征收决定,并且该决定需要公告,被征收者也有权进行复议或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那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仅仅完成概念规划并不能直接进行拆迁,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准备工作。
拆迁规划图出来了不一定会拆。
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并不一定就会拆迁的,如果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就有可能不拆迁。
拆迁规划图通常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具体到拆迁等投资商挨户摸底调查,谈判好所有人的拆迁协议,并把所有人妥善安置出去。
一、征地拆迁补偿常见问题(一)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当前,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
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
在法律规定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是,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间接产生的公共利益为社会所需要,在极大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所鼓励。
此类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为社会所急需以及是否为公共政策所倡导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认为,储备土地具体用途在储备时尚未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来讲,尚不能轻易否认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此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偿依据。
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对规划进行公示后什么时候会动迁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的,就可以开展动迁工作。
,各地的进展程度不一样。
首先是初次入户调查工作,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带领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审计公司对占地面积、房屋面积、房屋结构、装修及附属物、人口结构、家庭情况做详细调查。
然后等待审批通过和人口公示以后便会发送《致居民一封信》,里面会有相关拆迁或者征收政策。
然后政府会要求户主去领取评估单,上面会有房屋面积、房屋价格、和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开始奖励期后会有前几天的评估复核阶段,如果对房屋面积,装修及附属物数量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评估公司直接复核或者解释。
如果还不满意可以要求重新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拆迁根据2011年最新的房屋征收条例,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
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拆迁规划图出来了不一定会拆。
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并不一定就会拆迁的,如果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就有可能不拆迁。
拆迁规划图通常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具体到拆迁等投资商挨户摸底调查,谈判好所有人的拆迁协议,并把所有人妥善安置出去。
一、征地拆迁补偿常见问题(一)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当前,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
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
在法律规定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是,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间接产生的公共利益为社会所需要,在极大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所鼓励。
此类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为社会所急需以及是否为公共政策所倡导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认为,储备土地具体用途在储备时尚未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来讲,尚不能轻易否认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此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偿依据。
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一、对规划进行公示后什么时候会动迁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的,就可以开展动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赔偿方法:
(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
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1、概念规划收费标准
2、概念规划什么意思
3、概念性规划后多久开工
4、概念规划图
5、概念规划方案
6、概念性规划收费标准2017
7、概念规划内容
8、概念性详细规划收费
9、什么叫概念规划
10、概念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概念规划拆迁吗,概念规划后就可以拆迁了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概念规划拆迁吗,拆迁规划图出来了一定会拆吗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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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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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