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是广州市政府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规定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除了以上回答的内容,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内容,包括:
1.规划编制:规定明确了规划编制的主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制定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2.规划审批:规定了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总体规划审批、分区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等。
3.规划实施:规定了规划实施的主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等。
4.规划修改:规定了规划修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总体规划修改、分区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等。
5.监督检查:规定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主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等。
综上所述,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涵盖了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的全过程,对于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规定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广州市政府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工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综上所述,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是广州市政府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是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而由广州市政府第13届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律规范。
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区的村庄布点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1、因工程实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
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3、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的下列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
1、审定涉及城市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2、修改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3、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4、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5、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法律主观: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许可内容依法可以变更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变更;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变更内容,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 利害关系人 的意见。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是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而由广州市政府第13届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律规范。
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区的村庄布点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1、因工程实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
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3、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的下列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
1、审定涉及城市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2、修改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3、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4、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5、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
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六条 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本条第、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用地的单位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建设用地具体位置、界限和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件应包括:
建设用地坐标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和设计要求等。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该证无效。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区建设工程; 2.市属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 3.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明确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凡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道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等有关文件,有关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或建筑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个人按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办理报建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后,经实地放线、验线、收缴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包括:
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或基础设施报建审核书;经批准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放线验线验收测量记录册及有关文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交工本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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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骆驼街道老建筑拆迁,2023年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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