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拆迁行政复议答复书,胜诉案例19:街道办懒政不公开政府信息,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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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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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街道拆迁行政复议答复书,胜诉案例19:街道办懒政不公开政府信息,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一、胜诉案例19:街道办懒政不公开政府信息,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行初161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EMS向被告大丰区某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当地7家生猪养殖场从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止(近两年的)在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并附每头死淘猪只耳标及照片)。”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签收后,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其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其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提供。对此原告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属于事先存在、留有记录的政府信息,不需要被告进行加工、分析,被告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对其答复不服,故依法提起本诉。

法院观点:

原告养殖场申请公开7家生猪养殖场从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附死淘猪只耳标及照片),按照被告当庭陈述,2021 年无害化处理的数据信息、相关病死猪照片应是已有信息,无需再另行加工、分析。被告某街道应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情况作出答复,但某街道未履行检索义务、未区分情形即向原告答复所有申请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不予提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2 第 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原告养殖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点评: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所申请事项履行检索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而不能不加区分的一律不予公开,否则就是懒政不作为的表现。如果您也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及时寻求律师帮助,依法维权。

二、投诉乡政府 法律问题

遇到信访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及时搜集证据材料,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信访局其行政不作为。

相关知识: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

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该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

3、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

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4、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

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案件诉讼中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

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

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也远不只以上三种。

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探讨,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

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被撤销,胜诉案例教您如何处理

导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机关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对于这样的答复是否合法?需要看被申请机关有无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有无不同意公开的合理理由,如果第三方主体不同意公开但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张先生向xx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涉及某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已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11月22日xx政府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人进行的,涉及全村宅基地所有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能予以公开”张先生不服该答复,就向上级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xx政府对张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2022年1月30日上级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政府对张先生作出的答复,并责令xx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但xx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重新作出答复,2022年4月2日,上级政府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xx政府限期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给上级政府。

xx政府迫于上级压力,终于在张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之日将近一年之后,于2022年7月15日,对张先生做出了《xx政府关于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的,涉及个人隐私,全村共签约宅基473户,经征求意见,同意公开自己拆迁你协议的23户,其他不同意公开。

”该答复同样没有全面公开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遂成本诉。

拆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子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案中,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解征收项目签约情况。

该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共涉及500余户,已签约473户,原告要求公开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

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该征收项目中的大部分签约户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

被告据此于2022年7月15日向原告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应子撤销。

律师总结: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的,被申请机关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予公开答复的合法性,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除非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否则都应当公开。

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程序的提起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进行指导操作,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坚持不懈,依法维权,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不服信息公开诉讼时效是多久

政府信息公开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行政机关作行政决定六个月内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要把好哪些关

严把收件受理关

完善收件程序。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如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因此收件的时间和形式非常关键,关系到答复是否超期及相应证据的固定。

此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办理时间从收到之日起计算,区别于诉讼法中从次日起计算的规定;二是行政机关应完善自身收件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原告方将免除其曾提起申请的举证责任。

因此,如行政机关收件系统不完备,无法举证收件时间,也就无法证明时限合法。

三是行政机关应规范申请收发流程。

制作的公开目录应明确收件办公室、网络系统、收件箱、门卫室等是否具备收件功能。

严把答复内容关

正确界定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因此,行政机关涉及非行政职能的信息就有可能排除在条例所指政府信息范畴之外。

实践中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严把答复程序关

信息公开属于给付行政范畴,是授益和提供信息服务的事实行为,其不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答复程序上的瑕疵不一定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会降低行政机关公信力。

五、行政单位不按事实违背村民信访工作条例不按申请事实答复与解决问题怎么办

遇到信访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及时搜集证据材料,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信访局其行政不作为。

相关知识: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

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该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

3、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

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4、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

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案件诉讼中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

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

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也远不只以上三种。

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探讨,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

六、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内容不存在,该答复被依法撤销!

法律分析:

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或者上级人大,纪委等职能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如果是举报经济问题,可以向检察院反贪局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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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街道拆迁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单位不按事实违背村民信访工作条例不按申请事实答复与解决问题怎么办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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