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
(闽政[1993]1号 1993年1月20日)
为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根据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 一、售房范围
凡经确认产权清楚的公有住房,除下列六种情况外,均可向干部、职工出售。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同属出售的范围。
下列公有住房不在出售范围:
1、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的;
2、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
3、代管房产和产权未定的;
4、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5、危房以及即将更新改造的旧住房;
6、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
@@ 二、售房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应是房屋产权所在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公有住房,出售对象应是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属于正常工作调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同样享有购房权利。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分到住房的干部、职工家庭,保留按本规定优惠购房的权利。
新建住房和腾空后重新安排的旧住房,应优先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符合分房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
@@ 三、计价单位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内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计算住房控制面积的范围。
@@ 四、定价原则
(一)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各市、县房改办会同国有资产、房地产、物价等有关部门测算核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应根据住房的结构、朝向、楼层、装修和座落地段等项条件,进行合理调节。调节系数由各市、县房改办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砖混结构单元套房,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按一、二、三类地区划分(地区类别的划分见附表),1984年建成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分别不得低于200元、190元、180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1985年至本方案实施前建成的,在此售价基础上每年增加4%;1983年至1979年建成的,在此售价基础上每年扣减4%;
1978年(含1978年)以前建成的,在1979年建成房售价的基础上,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
今后的售房价格,将随着房屋造价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标准售价的最低限,但最低限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已进行公房出售的试点市、县,要注意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四)干部、职工购买现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闽政(1984)14号文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1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50%;超过21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100%;
超过31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200%;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 五、优惠办法
(一)在房改起步阶段5年内,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由产权单位负担。
(二)实行房价八折优惠,不发住房补贴。购买公有住房时,在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内,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的房价打八折优惠。
(三)实行工龄房价优惠。截至购房年份止,以购房户中最高工龄者计算,每年工龄房价补贴暂定为50元。
(四)购房人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应付房价25%的优惠。采取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每多付10%,给予房价3%的优惠。剩余部分的付款期限,新建住房一般不得超过15年,1990年以前建成的住房不得超过10年。五年期、十年期、
法律分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4部门印发《福建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明确将农村低收入群体所居住的C级或D级,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同时,将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保障对象(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
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以上统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下简称“重点对象”),属无房户或其住房经鉴定属C级或D级的,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法律分析: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
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
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法律分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4部门印发《福建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明确将农村低收入群体所居住的C级或D级,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同时,将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保障对象(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
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以上统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下简称“重点对象”),属无房户或其住房经鉴定属C级或D级的,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法律分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4部门印发《福建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明确将农村低收入群体所居住的C级或D级,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同时,将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保障对象(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
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以上统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下简称“重点对象”),属无房户或其住房经鉴定属C级或D级的,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1、临街过道拆迁补偿标准
2、临街过道拆迁补偿政策
3、临街过道拆迁补偿方案
4、临街住宅拆迁补偿
5、临街房子拆迁赔偿比例
6、临街房拆迁
7、临街的房子拆迁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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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拆迁临街门面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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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临街过道拆迁补偿,2023年福建省住房保障政策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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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