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担保的含义及特征
(一)最高额担保的含义
最高额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和最高额保证。
(二)最高额担保的特征
我国法律允许对将有的债权提供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并非在担保设立时已经现实存在,同时为了防止过度担保的问题,《民法典》对最高额担保就一定范围内不确定债权提供担保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应该是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并受到最高债权额限度的约束。具体来讲,最高额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1)一定期间是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超过该期间而发生的主债权不能纳入担保的范围,而在起算点之前已经存在的债务则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纳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
(2)就债权连续发生而言,仅要求在确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连续,并不以交易类型和交易对象同一为要件,因为有最高额债权额限度的限制,其他债权人可以据此评判担保人的负债能力,不宜再以债权发生的原因进行限制;
(3)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指可行使担保权利的最高债权金额,也是最高额担保的核心内容,关系最高债权额的存在,也是其有别于一般担保的显著内容。
二、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范围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的范围而言,应当采取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在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担保合同过程中,允许担保人对最高债权额的范围作出选择,案件审理中对最高债权额范围的确定亦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此作出了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债权限额仅为本金最高限额,那么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则不能计人最高债权限额之中:如果上述从债权未依约排除在担保责任范围之外,则担保人仍应就上述从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总额最高限额,或者未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限额的范围时,则应当认定主债权及其从债权均应纳入最高债权限额中一并计算。
法律分析: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情形如下: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最高额保证属于保证的一种,不涉及登记,保证人在何种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以约定为准,未约定的,则依法定。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法律主观:
至于你问的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 抵押合同 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 抵押 人的担保范围。
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法律分析: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情形如下: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观:
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为:
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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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邳州新区拆迁规划,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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