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被拆迁人一听到拆迁,第一反应就是拆迁方半夜从屋里将人拖出,然后强行推倒房屋;或者暴力威胁恐吓被拆迁人,进而拆迁……这样的情况确实常见于拆迁中。因其拆迁手段的残忍和不合法,实在是令人愤怒。面对这样的情况,从个人到政府、到国家法律都是要求严厉惩治,并要给受损失的被拆迁人一定的赔偿或者是补偿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违法的,也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暴力的。有这样一种拆迁,是合法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涉及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这就是司法拆迁。
司法拆迁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例的实质意义在于限制行政权力肆意侵害公民的房屋财产利益。尤其是在拆迁的大环境下,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最大限度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对于维护地区秩序尤为重要。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拆迁中,也确实存在很多诸如赶建、扩建等违法建筑,或者是被拆迁人的房屋确实存在不合法律程序等的问题。针对这些房屋,从公平、公正和顺利完成拆迁工作的角度来说,也是应该拆除的。但即使是拆除这样的房屋和建筑,也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的。如果不按这样的程序走,依然是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行为,被拆迁人也可以据此维权。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来为你讲解司法拆迁的相关问题。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
首先,实施司法拆迁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
1、申请人要适格。申请司法拆迁的主体必须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2、申请期限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的确定依据是: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者诉讼,也不履行补偿决定,才能开始实施拆迁手段。在这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拆迁的阻却性事由。
4、拆迁主体要适格。根据《条例》28条规定,实施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法院的相关人员。这里排除了行政机关即拆迁方人员的拆迁。
只有满足的上述情况下,司法拆迁才具备合法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7种不予强制拆迁的情况。即: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商业开发是不允许司法强制拆迁的。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2、公共利益的拆迁,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动履行协议,法院拆迁不能迳行强制,只能通过征收人向法院起诉以后,待判决文书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迁。
综述:很显然,司法拆迁有很严格的程序和要求。每一步骤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实行。而在拆迁实践中,打着“司法拆迁”之名而行“行政拆迁”之实的现象很多。借此文是要告诉各被拆迁人要识别什么是合法的司法拆迁。事实上,目前能符合司法拆迁的案件事实并不多,大多都涉嫌违法拆迁。在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的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拆迁就涉嫌违法那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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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