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公租房被强拆,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基层组织申请调解
您可以先尝试与拆迁方进行沟通,寻求和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申请调解,以解决纠纷。
二、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在强拆现场,务必保持冷静,尽可能用照片或视频记录下强拆过程和现场情况。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起到关键作用。
三、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如果调解无果,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拆迁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您所遭受的损失。
行政诉讼:针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请求相应的赔偿。
民事诉讼:如果您认为拆迁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
在整个过程中,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和咨询。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面对公租房被强拆的情况,您应保持冷静,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将为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1、当事人对其租住的直管公房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属于诉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判断标准。
庭审中,被告方一般会这样辩解,一是原告方作为承租人已经被公房管理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下发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或搬离通知),从而与涉案被拆除房屋没有权属上的关系为由,主张原告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是主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其实质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而作为地上房屋的承租方,并不是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其所享有的相应民事权益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房屋的出租方寻求解决。
从而否定原告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可见,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
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最高院裁判中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
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
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2、关于确认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应以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庭审中,被告方会常常会这样辩解,即称对公租房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在与公房管理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达成一致的事后拆除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而对地上自建私有建筑物的拆除属于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
“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直管公房管理人是基于所有权人身份的被征收人,但是公房承租人近似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表明其也是合法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合法获得补偿的权益。
也应当收到该条“先补偿、后搬迁”的保护。
违反该条规定的强制拆除行为当然应被确认为违法。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基本案情:
袁先生系洛阳市xx村居民。
其居住的房屋系上世纪八十年代由某集团公司建造,并以较低租金长期出租给其职工居住使用,该房屋没有办理过房屋权属证书。
2019年4月,当地区政府发布《芳华路打通及xx河治理工程xx村房屋拆迁公告》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袁先生使用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2019年4月,当地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村相关居民限期清理房内用品,先行拆迁。
2019年4月,袁先生使用的房屋被当地区政府拆除,但袁先生未得到任何补偿。
以案说法:
本案中,当地区政府以袁先生仅为承租人,对于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权利,与强拆没有利害关系进行答辩,这是完全错误的。
由于涉案房屋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建造的,由袁先生长期居住,袁先生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等权利,拆除涉案房屋必然对袁先生的上述利益和权利造成侵害,故袁先生与涉案房屋被拆之间存在相应的利害关系。
当地区政府在拆除案涉房屋前,未向袁先生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判决:
确认涧西区政府拆除袁卓民居住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房屋被违法强拆怎么办1、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是什么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具体如下: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3、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4、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1、当事人对其租住的直管公房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属于诉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判断标准。
庭审中,被告方一般会这样辩解,一是原告方作为承租人已经被公房管理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下发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或搬离通知),从而与涉案被拆除房屋没有权属上的关系为由,主张原告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是主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其实质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而作为地上房屋的承租方,并不是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其所享有的相应民事权益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房屋的出租方寻求解决。
从而否定原告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可见,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
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最高院裁判中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
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
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2、关于确认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应以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庭审中,被告方会常常会这样辩解,即称对公租房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在与公房管理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达成一致的事后拆除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而对地上自建私有建筑物的拆除属于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
“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直管公房管理人是基于所有权人身份的被征收人,但是公房承租人近似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表明其也是合法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合法获得补偿的权益。
也应当收到该条“先补偿、后搬迁”的保护。
违反该条规定的强制拆除行为当然应被确认为违法。
法律分析:
只要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拆迁户,是可以申请公租房的,但是公租房对个人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有一定的规定,当拆迁户的资产和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时,是不能申请公租房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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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6,公租房遭遇强拆,如何维权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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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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