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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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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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征拆类案件法律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办案严谨认真,对当事人负责。

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涉及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批准和实施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应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等信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此外,方案还需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审查和批准。政府会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批准后,方案需要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费用应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未按规定支付费用,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总的来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需要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批准和实施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并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调整和提高,也是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重要方面。这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并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在具体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还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数量等;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征地补偿安置的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真正的集体意志;

2、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村民对集体所尽义务享有分配利益数量。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数量等;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具体内容为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征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征地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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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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