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法律主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的四个原则,明确方向。(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放开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促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2)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的创新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通过改革解决发展问题。(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支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4)坚持适度的经营规模,既要注重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和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业用地,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发展。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首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政审批责任部门是乡(镇)人民政府。
其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服务责任部门是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仲裁责任。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四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
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
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律分析: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流转是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首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政审批责任部门是乡(镇)人民政府。
其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服务责任部门是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仲裁责任。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1.要求一:
土地流转年限要求土地流转关系的时间在三年以上,若没有达到三年以上,是拿不到补偿的。
2.要求二:
土地流转面积土地流转面积在一千亩以上的,而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才能有机会得到国家补贴。
3.要求三:
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价格不能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要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有稳定增长。
对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规模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
4.要求四:
具有一定规模已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且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或规模、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农场可以优先获得相应的补贴扶持。
5.要求五:
具有法律效益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已经签署了正规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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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流转拆迁房的补偿条款及标准2026,土地流转政策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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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