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违法。个人隐私不能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挡箭牌。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亦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即使存在隐私权与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也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
别人的补偿安置情况自己能否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确系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隐私么?法律对此问题究竟有着怎样的规定呢?本文,在明我王家才以案说法,来深入解析这些问题。
【基本案情:信息公开申请遭遇个人隐私】
因项目建设需要,四川省某市邓先生等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
为了解搬迁补偿相关情况,2017年3月,邓先生等人依法向当地镇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每户房屋及建筑物调查表、该村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每户安置补偿情况等政府信息。
2017年5月,镇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邓先生等人对该答复不服,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逾期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2017年9月,镇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邓先生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因涉及其他被搬迁人的切身利益和个人隐私,与其生产、生活及科研无关,并称村委会已征求搬迁户部分村民的意见,均表示不同意公开,故邓先生等人无权获知上述信息。
邓先生不服,遂委托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才律师帮助维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二审终获转机】
邓先生等人在一审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但一审法院认为,邓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系镇政府在搬迁摸底调查时应当向各村民小组成员公示的信息,但在公示期后以上信息应当归于政府信息范畴,邓先生等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涉及该村搬迁范围内住户的家庭房屋财产信息及家庭信息,应当认定为涉及个人隐私,且该相关信息在去除个人信息后,将不具有独立信息的意义,故邓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判决驳回了邓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邓先生认为一审判决明显不公正,遂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王家才律师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摸底和调查及公示阶段,摸底调查组应当进行摸底调查,由涉及镇在各村民小组公示摸底调查数据并照相,公示后的摸底调查数据作为搬迁补偿的依据。
邓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每户房屋调查情况等信息,属于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应当主动公开,显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根据该规定,邓先生等人申请的相关补偿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判决认定该信息涉及家庭信息和家庭财产信息,亦涉及个人隐私,明显错误。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至此,这一信息公开申请终于获得了转机。
在申请征收拆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往往成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
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
对于个人隐私,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确切的界定,因此个人基本情况、补偿结果、房屋分配等信息常被认定为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借此不予公开相关信息。
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调查结果需要公示,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即使协议中有可能记载了第三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等,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的规定,也应当区分处理。
同时,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亦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即使存在隐私权与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也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
被征收人没有查阅到拆迁信息时,可以写申请书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拆迁信息公开,对房屋拆迁情况进行了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一、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处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征收人没有查阅到拆迁信息时,可以写申请书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拆迁信息公开,对房屋拆迁情况进行了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其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1、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
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2、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
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被征收人没有查阅到拆迁信息时,可以写申请书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拆迁信息公开,对房屋拆迁情况进行了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一、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处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拆迁应向政府公开哪些信息
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公民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两种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两种方式是:
(1)依职权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是: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1)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2)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1)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2)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1)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2)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如果政府部门不公开政府信息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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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邓先生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如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知情权?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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