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二) 第十二条__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__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认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时,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动终止,不足名额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法律主观:
行政监察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部赋予监督职权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务行使职权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活动。
以案说法——如何判断村委会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象案情介绍:
郭某,某镇清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2010年10月,郭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从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领取付给清水村的“迁坟补偿费”2万元、“油茶林补偿费”2万元,均占为己有。
同年11月,郭某使用作废的收款收据到市电厂领取“施工作业公路用地补偿费”10万元(属市电厂依合同约定支付给清水村的使用土地补偿费用)。
郭某将该款除用于做生意外,余款以其妻的名义存入银行。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郭某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这种“协助”关系可视为人民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种委托关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农村基层组织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包括: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与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活动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郭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从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领取的“迁坟补偿费”和“油茶林补偿费”,实际上是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征用土地后所发给的土地补偿费,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受乡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进行管理和发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50条的规定,郭某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即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郭某虽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受理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
但是,由于监察对象由身份划分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其范围较此前更为扩大,对部分身份特殊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例如,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对上述人员,监察机关调查后应提出监察建议,建议相关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安监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的依法依规组织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作为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仅负责居民的基本生活服务,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其中包括协助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维护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居民的消防技能和应急能力;
2. 指导居民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定期检查人员、设备和物资等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加强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密切关注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资源支持。
除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还有哪些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旅店、公共场所等在内的各类单位都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具体来说,这些单位可以通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消防演练、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等方式,提高职工和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消防宣传教育应当纳入各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部门的工作范畴,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法律分析:
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认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时,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动终止,不足名额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法律主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情形下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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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清水村拆迁计划,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效吗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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