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原告隋某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某处的房屋因\"XX高铁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被告上虞区政府违法征收和违法评估等原因,导致安置补偿数额极低,致使原告原有生活水平降低,长远生计无法保障。原告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3月19日至21日,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护期间,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并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并将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予以变卖。被告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强拆行为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于是,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已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XXX铁路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的快速铁路网重点组成部分,是沟通沿海城市群的基础设施工程,该项目也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该高铁项目上虞段共涉及六个乡镇街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主体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得到除原告外所有被征收人的配合并完成征迁,只有原告隋某不配合!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上虞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就原告隋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书》,并对相应补偿款予以公证提存。但即便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时间紧迫,不先予执行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在原告已就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书》向法院诉请撤销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予准许的情形下,将原告的部分厂房予以拆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之规定,有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法定程序。鉴于涉案房屋部分已被拆除,且并无可撤销的内容。为此,应当确认被告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违建房屋想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丨拆迁律师刀吉才让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关于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规定,政府机关拆除违章建筑应经过以下程序:
1、立案调查。
政府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后,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2、将违法事实告知违法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
3、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需要拆除其违章建筑后,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建筑合法,或者其建筑通过补办手续可以转换为合法建筑,行政机关不得责令其拆除建筑。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内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违建房屋想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丨拆迁律师刀吉才让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
违章建筑是一个专有名词,有着特定的内涵,它不是违章与建筑两词的简单组合,不能完全根据违章的涵义来推断违章建筑的涵义。
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对违章建筑作了相应的规定,故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
一是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二是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
一、违规建筑是哪些
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并且很多违章建筑还隐匿在合法建筑里面。
违法建筑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坏了城市风貌,并制约城市健康发展和城乡规划执行,也影响了城市的未来发展。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二、违规建筑包括什么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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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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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