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棚改拆迁土地再利用,拆违棚改、老旧小区改造,居委会究竟能有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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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办理征地拆迁业务,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

街道棚改拆迁土地再利用,拆违棚改、老旧小区改造,居委会究竟能有啥权力?

一、拆违棚改、老旧小区改造,居委会究竟能有啥权力?

1、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2、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3、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与村民委员会是对应的。

其不属于一级政府,不享有所谓的行政权力,更没有强迫命令社区居民接受其决定的权力。

众所周知,农村的村委会一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分的,故其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权利不是一般的多。

而与之一字之差的居委会则只有自己的财产——那几间社区服务站的房屋及其设施可管,其在辖区内的影响力可谓十分有限。

【居委会的法定职权十分有限】

那么,印象中的居委会大爷大妈们(实际上早都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了)究竟都能管些什么事儿呢?

2018年12月刚刚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居民委员会可谓既无人力也无财力,要办什么事儿,人和物都需要群众的支持,否则它的确办不了什么实事。

《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据此,对于一些并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进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来说,居委会的地位就很尴尬了——问题都堆积到它这里,但它无权替代业主作决定,无权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只能是利用上级下拨的有限经费解决其中很小一部分问题。

【“谁负责去找谁”是基本原理】

譬如,一些老旧小区的居民长期反映的社区房屋老化开裂,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网络等管网设施陈旧甚至故障频发,停车位、无障碍设施、电梯等不足或干脆没有,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等种种疑难杂症,几乎没有一个是单靠社区居委会的力量就能解决的。

简言之,“冤有头债有主”,是谁的事儿我们得去找谁。

一到夏天就总停电那是电网未增容所致,改造线路的费用要么由公房的产权单位出,要么由私房的业主共同出,居委会对此完全无能为力。

实践中,许多居民一有事儿就去找居委会反映,甚至无故对着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骂骂咧咧,这是非常不明智和不礼貌的行为。

实际情况就是,你骂了很多年的事情,始终也没有得到解决。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居委会的确可能参与拆除无证自建房、开墙打洞等违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宣讲及协商沟通等工作。

但在这类直接牵涉老百姓房屋所有权的重大事项上,居委会所能起的只是“协助”区县政府或者开展工作而已,其并非事情的“实施主体”,更不是诉讼维权时的合适被告。

实践中,在明律师的确遇到过由居委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拆违文件,这无疑只有提示、劝诫的作用,而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律师支招:打铁还需自身硬】

了解了这些法律上的道理,广大社区居民究竟该怎样做才能让自己整日糟心的破事儿有人管呢?在明律师建议大家以下3点:

其一,摒弃“等、靠、要”的依赖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居民自治。

有的居民始终认为自己居住的是过去国企、单位的房子,相关服务应该单位管。

问题在于如果你已经把房屋买成私产了,这事儿还就真的不归原单位管了。

即使人家负责任管了,费用也应当由居民自己掏。

还有一些居民长期拖欠物业费、垃圾处理费,以物业服务自己不满意为由拒绝缴费,从而导致物业企业开不出工资,服务质量难以得到提升。

这些非正常现象都亟待得到突破和解决,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居民要转变观念,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意识。

解决上述难题的思路是这样的:先有热心肠、负责任的业主站出来,领衔组建业主委员会,或者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托现有的楼、门长及居民代表制度成立居民自管会。

再由这一组织代表广大社区居民的意愿去聘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菜单式选择充分征询民意,选择大家需要的物业服务项目。

之后,可按照“先试用、后付费”的老旧小区治理新模式让物业服务企业先提供服务。

几个月后看到成果了,大家满意了,再开始自觉自愿去缴费。

这里面的症结就在于,大家都去提意见、骂街,却没人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那么问题就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和改善。

居委会所能做的,只能是修修补补的边角工作,难以触及问题的实质。

其二,对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坚决进行反映、投诉、举报。

有的地方拆私装地锁,居委会刚决定要拆,就被个别居民拿着菜刀威胁,最后闹了个不了了之。

然而问题在于,私装的地锁同样属于违建,这类工作是街道办事处城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试问,若依法依规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难道有人敢拿着菜刀去找事儿吗?

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背景下,权力下放到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委会只需要管好其该管的事儿。

老百姓若真有疑难问题,大可直接通过12345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点名要求属地事处落实,而没必要整天和居委会过不去。

其三,在社区内部凝聚共识层面,要多依靠居委会的力量,多坦诚深入去沟通,少无端指责和谩骂。

如前文所述,骂居委会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既然如此,懂得尊重并依靠居委会,才是一个成熟社区居民的明智之举。

试问,人家本身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你整日指着鼻子骂人家,人家凭什么为你服务呢?将心比心,这个道理大家都可以接受。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一拆了之”的“大拆迁”时代终将过去。

在可预见的未来,社区将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如何实现科学、和谐的社区治理,将老旧小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尽力消化解决,将是摆在我们所有人面前所必须理性面对的重大课题。

二、老旧小区改造摸底调查是拆迁吗?

老旧小区改造拆违不能强拆,强拆强占在我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中纪委还就强拆强占行为进行了严令禁止,各地的政府和纪检部门也会就强拆行为相互监督。

那么对于城市的老旧小区,不论是在对其改造还是对其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中,都是不能够对其直接进行强制拆除的。

一、政府强制拆房如何维权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了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农田养殖场被强拆该怎么办

在基本农田上不得建造养殖场,所以基本农田上建的养殖场本来就应当被拆除,如果建造人没有按照规定拆除的,是可以强拆的。

但是强拆前,需要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下达建筑物性质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法定流程,并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才能强拆。

三、政府要强行拆迁我家房子,怎么办

遭到违法强拆时,被拆迁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提起确认违法强拆的诉讼。

如果对方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进行事实认定,就进行了肆无忌惮的强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强拆行为违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2、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当确认了强拆违法以后,被拆迁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老旧小区改造拆违能强拆吗

老旧小区改造拆违是否能强拆,这需要看老旧小区改造建筑是否合法。

如果建筑合法取得了建筑许可,那么执法机关无权强拆围墙,如果强拆的话,是违法的行为,可以向上一级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复议。

如果老旧小区改造建筑是违法建筑,那么是可以进行强拆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摸底调查是拆迁吗

法律分析:

旧小区改造后,正常情况下不拆迁的。

改造的老旧小区很多并不好拆,因为是单位的房子土地性质很多都不一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拆违能强拆吗?

老旧小区改造拆违不能强拆,强拆强占在我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中纪委还就强拆强占行为进行了严令禁止,各地的政府和纪检部门也会就强拆行为相互监督。

那么对于城市的老旧小区,不论是在对其改造还是对其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中,都是不能够对其直接进行强制拆除的。

一、政府强制拆房如何维权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了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农田养殖场被强拆该怎么办

在基本农田上不得建造养殖场,所以基本农田上建的养殖场本来就应当被拆除,如果建造人没有按照规定拆除的,是可以强拆的。

但是强拆前,需要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下达建筑物性质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法定流程,并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才能强拆。

三、政府要强行拆迁我家房子,怎么办

遭到违法强拆时,被拆迁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提起确认违法强拆的诉讼。

如果对方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进行事实认定,就进行了肆无忌惮的强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强拆行为违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2、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当确认了强拆违法以后,被拆迁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老旧小区改造拆违能强拆嘛?

法律分析:

旧小区改造后,正常情况下不拆迁的。

改造的老旧小区很多并不好拆,因为是单位的房子土地性质很多都不一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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