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农村移民搬迁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范围
农村移民搬迁的补偿不仅涵盖农村房屋的补偿,还包括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此外,拆迁补偿范围不再仅限于农村房屋,农民的固定财产如农房及房屋内装修,以及其他财产如地上附着物等,也都在补偿范围之内。
二、补偿方式
农村搬迁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此外,也可能采用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取哪一种补偿方式以及相关补偿标准,应在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
总的来说,农村移民搬迁补偿政策旨在确保被搬迁农户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尽可能减少因搬迁带来的损失。具体补偿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应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如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这体现了政府对农村移民搬迁补偿政策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补偿标准为: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5、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6、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补偿标准为: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5、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6、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1、旧宅基地腾退方面
(1)砖混(砖木)结构房按不高于360元/㎡。
(2)土木结构房按不高于280元/㎡(危房、垮塌房屋不高于180元/㎡)。
(3)简易房等按不高于80元/㎡。
(4)圈舍、厕所、围墙、硬化场院等构筑物及树木按不超过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
(5)房屋拆除及渣土清理机械费用按70元/㎡补助。
(6)其它构筑物拆除清理机械费按500元/户,另计。
2、移民搬迁建房方面
(1)易地扶贫搬迁类:
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资金兑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补助1.5万元(直接兑付到户)。
(2)同步搬迁类:
集中安置2人以下户,每户3万元,上楼者每户再奖补0.5万元,3-4人户,每人补助1.2万元,5人及以上户补助5万元,上楼户每户奖补0.5万元。
(3)分散安置每户补助3万元。
各地政策可能不一,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有一定的规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搬迁类型:
易地扶贫搬迁:
经扶贫部门确定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标识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
避灾、生态搬迁:
具体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无责任主体的煤炭采空区以及生活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核心区、生态脆弱区的群众。
铁路、公路、水库等工程搬迁和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需搬迁的群众。
二、如何搬:
1、集中安置:
目标要求:
集中安置关中地区不得低于90%,进城入镇率不得低于65%。
三、补助标准:
1、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集中安置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配套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采取分散安置的,人均建(购)房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2、避灾类搬迁补助标准 地灾,洪涝灾害以及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建房补助标准:
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0.5万元奖励性补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小配套”,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补偿标准为: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5、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6、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补偿标准为: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5、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6、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搬迁房屋赔偿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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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扶贫村拆迁补偿方案最新,农村移民搬迁补贴标准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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