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桥宅基地拆迁规定图,住建部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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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新水桥宅基地拆迁规定图,住建部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一、住建部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法律主观:

各村: 根据2015年12月31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等 法律法规 及市国土局制定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已发布征收公告或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禁止建房;未发布征收公告且未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的农村村民申请 宅基地 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适用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减少浪费、损失,原则上建议建平房,并书面承诺服从规划建设需要,按时 拆迁 。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 户籍 关系等情况核实后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村民建房涉及的土地权属、邻里关系协调工作。 第四条建房标准: 1、根据《 安徽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新报建的楼房或平房占地面积:山区(农林村、柴塘村、跃进村、狮子山村、朝山村、长龙村)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圩区(横塘村、联复村、石山村、新圩村)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3、从住房安全考虑,新建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平房檐高不得超过3.5米; 4、新申请建房需建车库的,必须纳入建房统一设计,不再单独审批新建车库;单独报建的车库高度原则上与现有住房一层等高,宽度不超过3米,深度不超过原有住房深度。 5、农林村和朝山村两个美好乡村建设重点村按照已审批的规划 执行。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两套建房图例供村民选择,村民建房申请待村审核符合要求后再行上报。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建房: 1、经鉴定,农户现有住房确属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2、符合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 3、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4、 退伍 回乡人员无住房的; 5、刑释解教人员无房居住确需建房的; 6、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他处无住房的; 7、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原因形成危房需另择地址新建,本人自愿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审批宅基地建房: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或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2、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3、影响沟、渠、路、涵和公路、铁路、河道、桥梁、电力等保护用地范围内的; 4、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有地质灾害隐患的; 5、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原有住房被征收并拆迁安置的; 6、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实际未在本地生产生活的,即所谓的“空挂户”; 7、不具备分户条件或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法定标准的; 8、申请的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原则上安排原址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应与村委会签订退出老宅基地协议,村委会负责监督拆除旧房。 农村村民建住房应安排老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严禁占用农用地建房。 第八条严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建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会通过后,选址位置、面积在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镇政府报告。 2、土城站受理农民建房申请后,5日内,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绘制用地平面示意图。 3、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建房听证会,建房户所在村民组的分片包干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左邻右舍代表参加,镇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参加。 4、镇长办公会每月安排一次会议,对上报农民建房进行审批。 5、镇政府审批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由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安排人员到现场按批准位置放线,为建房申请人划定建设用地位置。 6、申请人经放线后,六个月内需完成工程建设,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7、审批表3日内报区国土局、区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设计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抗御灾害等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严禁建房申请人私自变动放线位置,违者视为 违章 建筑处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土地部门会同城管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农民一户多宅的,每户只可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其余的宅基地必须依法退回集体。应退出拒不退出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三条超过本规定规定的超高、超建筑面积、多占用土地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镇城管中队要加强巡查,发现违章建筑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区城管大队依法拆除。 第十四条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附件: 1、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经村民小组、村两委讨论同意的会议材料;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期满(5天)无异议的公示情况材料; 3、申请宅基地拟建房位置地形图; 4、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建房人与村委会签订退出老宅基地协议, 5、其他应上报材料。 第十五条本镇农民种、养殖业等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参照本规定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镇土城站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什么

一、国家新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标准是,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你,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二、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1)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2)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3)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4)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三、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如下: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2)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宅基地确权有争议解决方式有:

1、协商解决的方式。

如果公民之间发生了宅基地的纠纷,要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2、行政解决的方式。

个人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3、司法解决的方式。

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国家新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

一、国家新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标准是,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你,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二、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1)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2)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3)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4)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三、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六、农村自建房标准是什么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3、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1)退缩水库边≥50米;

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2)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

退缩县道边线≥100米;

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3)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4)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4、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由此可以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

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城镇居民,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当然也可能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如果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

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1、国家相关部门又为农村三块地之一的宅基地制度划出两条红线,这是继之前官方已明确的三条底线之外,又一次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划出的底线由于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其它自然资源一样都是不可再生资源。

2、所以国家规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条底线是不能突破的。

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

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

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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