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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成立合同诈骗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非法占用目的
一、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认定合同诈骗罪,最主要的是应当划清经济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具体履行合同的主观目的,签订合同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无法归还对方当事人已经交付的财物或者其他的争议。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
(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而后者不具有这种目的,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合同。
(2)采取的手段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设计骗局,签订合同是假,骗财是真;
而后者签订合同则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
(3)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同。
前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履行合同;
而后者则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
(4)合同所得财物去向不同,前者往往将骗得的钱财大肆挥霍,或者将钱挪作其他非法经营之中;
而后者则用于正常性经营。
(5)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由于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未履行;
后者则是由于出现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履行。
二、合同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
(2)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4)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
(5)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风险投资的;
(6)起初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
(7)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8)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9)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
(10)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
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
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
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
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
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合同诈骗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常见的,这是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所规定的罪名。
要想对于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的话,首先必须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也需要准确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这里都给大家介绍了。
一、黄牛不退款属于诈骗还是纠纷
这是民事纠纷,原则上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
除非常典型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的。
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对于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只有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法律分析: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认定合同诈骗罪,最主要的是应当划清经济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具体履行合同的主观目的,签订合同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无法归还对方当事人已经交付的财物或者其他的争议。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
(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而后者不具有这种目的,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合同。
(2)采取的手段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设计骗局,签订合同是假,骗财是真;
而后者签订合同则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
(3)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同。
前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履行合同;
而后者则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
(4)合同所得财物去向不同,前者往往将骗得的钱财大肆挥霍,或者将钱挪作其他非法经营之中;
而后者则用于正常性经营。
(5)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由于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未履行;
后者则是由于出现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履行。
二、合同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
(2)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4)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
(5)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风险投资的;
(6)起初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
(7)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8)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9)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
(10)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分析: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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