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家社区拆迁,西延高铁魏家巷,刘村拆迁多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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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家社区拆迁,西延高铁魏家巷,刘村拆迁多少户

一、西延高铁魏家巷,刘村拆迁多少户

对于西延高铁魏家巷和刘村的拆迁户数,由于这是一个具体且实时的数据,通常不包含在法律条文中,也无法通过法律常识直接得出。这类信息一般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或项目负责方进行记录和公布。

要获取准确的拆迁户数,建议您直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高铁项目负责方或者相关的社区管理机构。他们通常会有详细的记录和最新的数据,能够为您提供最准确的信息。

总的来说,对于具体的拆迁户数,由于涉及到实时的项目进展和具体的地域情况,因此需要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查询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西延高铁征地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

西延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拟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7.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8.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9.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10.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1.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西延高铁周边房屋拆迁情况

高铁拆迁范围内属于拆迁范围,具体范围根据红线图确定。

拆迁范围因地区规划不同而异,一般要求15米以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划定,满足要求的土地属于铁路用地。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单位个人建设的房屋都在拆迁范围内。

此外,一些地方与铁路部门商定了铁路两侧绿化带的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土地而定。

法律分析

高铁拆迁红线50米内属于拆迁范围。

高铁拆迁需要看拆迁的红线范围图,在红线范围图里的房屋和土地是要被征收的。

不同地区规划不一样,拆迁范围也不一样,但一般村里都要15m以上。

大多数城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50米范围都是绿化带。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所谓拆迁的范围实际上是基于土地使用权限而产生的范围,目前,铁路线路两侧保护区为市区8米(距钢轨外延),城乡结合部10米,农村12米,即这个范围内的土地是属于国家铁路部门占有使用的,这个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以及路外的单位个人建设的房屋均在拆迁的范围。

除此之外,有些地方虽然不是铁路所属的土地,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发展以及美化环境的需要,与铁路部门共同商定了铁路两侧绿化带的概念,这个范围是铁路两侧各32米,由地方政府与铁路共同出资搞绿化。

高铁征地拆迁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结语

高铁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将被征收,而不同地区的拆迁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村庄的拆迁范围至少为15米以上。

同时,大多数城市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两侧50米范围被划定为绿化带。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原则划定。

此外,高铁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也有具体规定,包括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不同类型的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四、高铁拆迁会整个村拆吗

不会。

建造高铁时征收土地的,征地范围依据征收文件而定,而不同地区高铁安全距离是不一样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不同地区规划不一样,拆迁范围也不一样。

不在规定范围之内,都不需要拆迁。

农村高铁两边在50米以内都是需要拆迁的,而且也是属于拆迁范围以内的,因为为了保护铁路线路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保障附近居住居民的人身安全。

高铁红线50米内属于拆迁范围。

高速铁路(简称高铁),是指通过改造原有线路(直线化、轨距标准化),使最高营运速率达到不小于每小时200公里,或者专门修建新的“高速新线”,使营运速率达到每小时至少250公里的铁路系统。

高速铁路除了在列车在营运达到一定速度标准外,车辆、路轨、操作都需要配合提升。

中国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高速铁路(高铁)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五、西延高铁征地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

西延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拟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7.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8.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9.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10.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1.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西延高铁项目征地补偿办法

律师解答:

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

西延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拟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

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

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7.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

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8.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9.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10.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1.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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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魏家社区拆迁,西延高铁征地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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