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拆旧建新未批先建的房子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活动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即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可以进行拆除。
然而,并不是所有未批先建的房子都会被拆除。如果房子符合相关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或者可以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那么可能不会被拆除。例如,如果未批先建的房子已经取得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能够通过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符合审查文件要求,那么可以采取改正措施而避免被拆除。
此外,如果是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符合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也可以按照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然后办理确权登记,从而避免被拆除。
总的来说,拆旧建新未批先建的房子是否会被强制拆除,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进行建设活动前,务必先取得相关许可证,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未批先建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不代表房子一定要被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可以采取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众所周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建房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面积要在一定标准内等等。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可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再办理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符合相关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未批先建,补办用地手续就行,房子不会被拆除。
比如,根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是可以补办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的: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
如何补办用地手续?根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主要流程为:
村民向农民集体或村委会申请--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并公告30天--公示无异议,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如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比如,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住宅等,那就属于非法占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果在限期内,村民不自行拆除建法建筑,相关部门可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不符合相关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未批先建,房子将会被拆除。
目前国家对宅基地审批也是越来越严格了,很多地方规定,不管是原址重建还是异地新建房屋都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想先建后批基本上是行不通了。
而且,从上文的处罚来看,一旦被认定为违建,后果还是很严重的,也是无后悔药可吃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先批后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法律分析:
原拆原建即旧房改造,指按原建筑面积、原房屋位置翻建新房屋。
旧房改造,另一种叫法旧房翻新。
泛指房子因居住时间相对长,或装修不适应当前的生活需求而对房屋的装修风格、水电结构、厨卫部局等重新设计加以改造装修。
对于农村来说,旧房改造是国家保障农民的住房安全的扶贫扶农政策。
旧房改造之前必须要拿到相关证件才能进行改造,否则就属于违法改建房子,相关部门会对房子进行强制拆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法律分析:
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
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
农村在原宅基地上拆旧翻新,也涉及到统一规划问题,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相应的申报审批后获了许可证件(行政管理中的前置许可),再由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派员到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否则,属于非法建设或没有获得建设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未批先建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不代表房子一定要被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可以采取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众所周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建房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面积要在一定标准内等等。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可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再办理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符合相关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未批先建,补办用地手续就行,房子不会被拆除。
比如,根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是可以补办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的: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
如何补办用地手续?根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主要流程为:
村民向农民集体或村委会申请--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并公告30天--公示无异议,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如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比如,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住宅等,那就属于非法占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果在限期内,村民不自行拆除建法建筑,相关部门可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不符合相关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未批先建,房子将会被拆除。
目前国家对宅基地审批也是越来越严格了,很多地方规定,不管是原址重建还是异地新建房屋都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想先建后批基本上是行不通了。
而且,从上文的处罚来看,一旦被认定为违建,后果还是很严重的,也是无后悔药可吃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先批后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不一定会强拆,对于没有批建手续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如果是在标准面积内建设的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原则的,地方可能会给予相关补办手续政策,具体以地方的相关规定为准。
以浙江淳安县为例,该县《关于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处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
(二)可以有偿使用并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50%以下(不含50%)的;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下(不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含6米,两层)以下的;
3.占用耕地异地新建,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
(三)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1.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
(二)类
1、2条规定处理。
2.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
(二)类
1、2条规定处理。
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面积违法建筑,由村民委员会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收回。
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房屋按村规民约规定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处理给当事人。
违法建筑当事人有偿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作安置补偿依据。
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因此没有批建手续的宅基地房屋虽然不符合相关手续流程的规定,但也不是非拆不可,在处决农村违章建筑的实践工作中,政府还是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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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新盖未确权拆迁,未批先建的房子都要拆除吗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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