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拆迁保常方案,东莞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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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拆迁保常方案,东莞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东莞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东莞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二、东莞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

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 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三、东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东莞征地补偿标准耕地:128.70万元/公顷,园地:99.00万元/公顷,《标准》仅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四、东莞市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

最低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订。

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需补房屋差价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或者差价款。

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所调换房屋差价的,被拆迁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价总额的30%。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一)产权不明晰的;(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

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收回被拆迁房屋相关的权属证书,在拆迁完毕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五、东莞征收房屋补偿标准2020年

法律分析:

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 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六、东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东莞征地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和《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人以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费,具体标准按面积计算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1000元/户;

第二类为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1500元/户;

第三类为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2000元/户。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等设施的,由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四)拆迁人以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包括迁移户口、转学、转托等所需费用),支付标准为1000元/户。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实行产权置换且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拆迁面积小,按每月6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低于500元/月的,拆迁人应补足500元/月。

(二)实行产权置换且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如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周转房租金标准等于或低于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按实际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由其自行承担。

水电费超出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拆迁人负责支付。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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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东莞拆迁保常方案,东莞征收房屋补偿标准2020年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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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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