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拟定方案范文,山东开庭,主张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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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拆迁补偿拟定方案范文,山东开庭,主张征地补偿款

一、山东开庭,主张征地补偿款

山东开庭,主张征地补偿款

二、起诉征地补偿纠纷

征地补偿款有争议可以起诉,被征收人可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可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也可申请行政复议,对批准行为进行复议,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

法律分析

一、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能否起诉

1、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能起诉。

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数额与征收人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处理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

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征地补偿款有争议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

此外,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并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这些都是对于征地补偿款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征地补偿款法院判决是否有效

满足以下条件的法院就会受理: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合同纠纷立案时间有多长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外地人在本地能办理离婚手续吗

在外地能办理离婚手续,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诉讼离婚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男方因家暴被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暴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的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征地补偿法会提起补偿诉讼吗

可以对征地提出补偿诉讼,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有关征地补偿的诉讼问题

征地补偿款有争议可以起诉,被征收人可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可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也可申请行政复议,对批准行为进行复议,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

法律分析

一、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能否起诉

1、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能起诉。

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数额与征收人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处理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

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征地补偿款有争议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

此外,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并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这些都是对于征地补偿款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六、起诉村委会征地补偿案例

征地补偿纠纷可以申请裁决,具体如下:

第一、申请裁决的条件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

标准争议是指:

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

第二、申请裁决依要据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第三、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具体的说包括:

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第四、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

根据国土部的要求: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第五、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争议的主要途径。

近年来农民集体上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集体上访总数的8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还高。

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信访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作为信访事项给予答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

因为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

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国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

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

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首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行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范围。

裁决机关只能是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不是上一级政府而是上级政府即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表现在撤消具体行政行为上,对权益争议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权益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农民面对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不满,一定要分清是非。

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访,造成矛盾激化。

那样,不仅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还会劳民伤财,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妨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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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拟定方案范文,有关征地补偿的诉讼问题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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