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案件/刑事纠纷案件等领域诉讼,精于违建拆除纠纷、征地拆迁提高补偿、民商事争议维权、刑事纠纷等案件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
启动征地拆迁前,主要与以下部门对接协调: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在启动征地拆迁前,必须与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对接协调,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在征地拆迁前,与房屋征收部门的对接协调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将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三、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同一条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包括但不限于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因此,在启动征地拆迁前,也需要与这些部门进行对接协调,以确保各方面的工作能够协同配合,顺利完成。
总结来说,在启动征地拆迁前,主要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协调,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实际工作方法的要点是:
1、领导重视,权责明确,健全工作机构;
2、尊重民意、深入调研,制定科学方案;
3、接近群众,关口前移,做好准备工作;
4、保障民利,注重方法,确保拆迁顺利推进;
5、人文关怀,周到全面,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进行征地拆迁的主要工作流程有:
(一)预征告知。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六)征地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原因:为了国家发展需要。
问题:一、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四、补偿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实际工作方法的要点是:
1、领导重视,权责明确,健全工作机构;
2、尊重民意、深入调研,制定科学方案;
3、接近群众,关口前移,做好准备工作;
4、保障民利,注重方法,确保拆迁顺利推进;
5、人文关怀,周到全面,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拆迁实际工作方法的要点有:
1.倾力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2.致力完善政策,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吃透征地拆迁有关政策;
3.坚持以人为本,站在群众的立场,认真落实国家补偿安置政策;
4.着力解决困难,从事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切实发挥务实的工作作风。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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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款对接方案,征地拆迁实际工作方法都有什么要点呢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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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等节目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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