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征地补偿登记问题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看到征收土地公告后,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指该土地所涉及到的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乡镇企业或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等。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一、征地补偿登记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征地补偿登记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
对±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登记问题是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补偿需要公示的内容有: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目的;
土地权利人、土地位置、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征收范围;
补偿安置登记事宜、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安置途径、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看到征收土地公告后,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指该土地所涉及到的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乡镇企业或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等。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一、征地补偿登记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征地补偿登记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
对±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问题是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征地协议是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
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19年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七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
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
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二、搬迁补偿款如何支付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三、农村征地的流程是什么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表怎么填
2、征地补偿登记内容
3、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流程
4、征地拆迁补偿款所需资料
5、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6、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8、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9、征地补偿登记表
10、《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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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如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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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