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南水北调工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这包括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详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一些具体案例和实际操作情况,补偿还可能包括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同时,还可能有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前者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后者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总的来说,南水北调工程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复杂体系,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具体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房屋类型、征收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详细了解并遵循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南水北调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是按照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进行赔付。
具体如下:
水田1888元/亩
水浇地1754元/亩
旱地1422元/亩
菜地2742元/亩
河滩地711元/亩
果园2274元/亩
经济林地1622元/亩
用材林地1622元/亩
灌木林地1622元/亩
苗圃1622元/亩
养殖水面2410元
注:
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时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
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
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
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法律分析:
南水北调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是按照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进行赔付。
具体如下:
水田 1888元/亩。
水浇地 1754元/亩。
旱地 1422元/亩。
菜地 2742元/亩。
河滩地 711元/亩。
果园 2274元/亩。
经济林地1622元/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不过毕竟各地也不一样,在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还是略低的。
以上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作参考,具体还是要看征收补偿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南水北调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是按照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进行赔付。
具体如下:
水田1888元/亩
水浇地1754元/亩
旱地1422元/亩
菜地2742元/亩
河滩地711元/亩
果园2274元/亩
经济林地1622元/亩
用材林地1622元/亩
灌木林地1622元/亩
苗圃1622元/亩
养殖水面2410元
注:
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时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
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
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
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法律主观:
拆迁房屋的补偿的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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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水北调拆迁方案,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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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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