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导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机关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对于这样的答复是否合法?需要看被申请机关有无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有无不同意公开的合理理由,如果第三方主体不同意公开但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案情简介:2021年8月3日,张先生向xx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涉及某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已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11月22日xx政府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人进行的,涉及全村宅基地所有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能予以公开”张先生不服该答复,就向上级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xx政府对张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2022年1月30日上级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政府对张先生作出的答复,并责令xx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但xx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重新作出答复,2022年4月2日,上级政府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xx政府限期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给上级政府。xx政府迫于上级压力,终于在张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之日将近一年之后,于2022年7月15日,对张先生做出了《xx政府关于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的,涉及个人隐私,全村共签约宅基473户,经征求意见,同意公开自己拆迁你协议的23户,其他不同意公开。”该答复同样没有全面公开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遂成本诉。
拆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子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解征收项目签约情况。该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共涉及500余户,已签约473户,原告要求公开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该征收项目中的大部分签约户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被告据此于2022年7月15日向原告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应子撤销。
律师总结: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的,被申请机关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予公开答复的合法性,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除非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否则都应当公开。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程序的提起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进行指导操作,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坚持不懈,依法维权,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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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行政机关作行政决定六个月内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介绍
孙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
政府因XX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需对孙先生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进行拆迁腾退。
在拆迁腾退过程中,孙先生曾收到过由当地街道办及XX公司作出的《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但是没有盖章后的定稿。
为了解该方案征求意见信息及定稿后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等,孙先生向街道办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的政府信息。
街道办收到孙先生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告知书》称,经调查核实,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系村委会开展的村级自主腾退工作。
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上述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的上述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
孙先生认为,根据《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的首页可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街道办制作并保存,街道办应当向孙先生依法予以公开。
街道办作出上述《答复告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
孙先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街道办对孙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分析
关于街道办是否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据此,街道办具有受理孙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街道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是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孙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存在于街道办事处提供线索和初步证明,街道办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向主管相关业务的城市管理建设办公室进行了核实,并得到信息不存在的回复,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信息进行了电子信息关键词检索、纸质文书调查等查找和检索过程,亦不足以证明其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其对孙先生作出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该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应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在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许多政府机关都可能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
此时,只要公民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相关信息由该机关制作、保存或掌握,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需要对其穷尽检索义务以及向其他单位调查核实过程进行举证,否则,其作出的答复将可能会被视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一、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实践的简要介绍 杭州市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全国首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业务协同试点城市,自2004年10月1日即开始实施规章《杭州市 一、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实践的简要介绍 杭州市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全国首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业务协同试点城市,自2004年10月1日即开始实施规章《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今年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后,该规章也相应作了修改。
从全市情况看,近几年杭州市以 中国杭州 门户网站为第一平台,借助以96345服务信息化统一平台为辅助的政府信息公开多媒体查询系统,遵循依法、公开、及时、便民等各项原则,积极探索、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公开形式不断拓展,公民的知情权不断得到保障。
如市级专门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查阅中心(设在市档案馆),汇集了近40余个市级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目录、指南,专门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和帮助。
同时,全市各级机关共设置了公开申请受理点283个,以保证公众申请公开的权利。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市82个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别为105454条256302条,主要涉及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重大决策等5方面的内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分别为2001件和41545件,主要涉及人才引进、、、、、与补偿标准、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占60%以上;各类依申请公开案件,经审查后同意公开的分别为1861件和40336件,各占90%和97.09%,同意部分公开的分别为9件和112件,各占0.02%和5.6%,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免予公开等各类答复)分别为1200件和88件,各占4.4%和2.89% 。
由此可以看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明显呈 两增一降 的特点:
一是主动公开信息明显增多,2008年度是2007年度的2.4倍,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各级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主动性和公开意识明显增强;二是依申请公开案件急剧增多,2008年是2007年的20.8倍,充分反映了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也明显增强;三是不予公开的案件数明显下降,2008年比2007年下降近12倍,说明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公众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的同时,该不该公开、有没有及时公开等各种争议也随之而生,各类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此起彼伏。
2007年和2008年,全市共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投诉举报(含复议申请案件)分别为7件和66件,说明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争议明显增多,上升很快。
尤其2008年全市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达82件(其中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有4件)。
虽然目前申请行政复议的比例不大,但可以预见,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随着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公众长期被压抑的知情诉求将不断地被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将成为行政复议工作的热点和难点,行政复议诉请有可能出现 井喷 趋势。
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好比一场博奕,这种较量将充分呈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有的人曾指出,目前面临这样的现状:
一面是广大公民对 透明政府 的热切期待,一面是政府部门 犹抱琵琶半遮面 的沉重惯性 一面是公民主张知情权而诉诸司法的 井喷 趋势,一面则是法院对送上门的 第一只螃蟹 谨小慎微、疑虑重重,无从下手 。
行政复议同样也遭遇这样的困局,作为政府内部重要的一项层级监督制度,面对公众要求保障知情权的行政复议申请,遮遮掩掩或者托辞或者含混应付,都已不是现实的选择。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行政机关作行政决定六个月内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不服信息公开诉讼时效是多久
政府信息公开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行政机关作行政决定六个月内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要把好哪些关
严把收件受理关
完善收件程序。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如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因此收件的时间和形式非常关键,关系到答复是否超期及相应证据的固定。
此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办理时间从收到之日起计算,区别于诉讼法中从次日起计算的规定;二是行政机关应完善自身收件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原告方将免除其曾提起申请的举证责任。
因此,如行政机关收件系统不完备,无法举证收件时间,也就无法证明时限合法。
三是行政机关应规范申请收发流程。
制作的公开目录应明确收件办公室、网络系统、收件箱、门卫室等是否具备收件功能。
严把答复内容关
正确界定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因此,行政机关涉及非行政职能的信息就有可能排除在条例所指政府信息范畴之外。
实践中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严把答复程序关
信息公开属于给付行政范畴,是授益和提供信息服务的事实行为,其不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答复程序上的瑕疵不一定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会降低行政机关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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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官路口社区拆迁规划图,政府信息公开不服的起诉期限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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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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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