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陕西新拆迁政策,高陵区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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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西新拆迁政策,高陵区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一、高陵区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法律分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大致需要经过三个程序:(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是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法律依据:《西安市高陵区重大项目官路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高政发[2020] 8号)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政发〔2020〕12 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高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统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 补偿标准,是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 是征收补偿集体农用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同时,在征地过程中,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街办、各有关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为保障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全区土地征收工作,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政发〔2020〕12 号)公布的补偿标准,确定全区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63020元亩统一执行。

六、新征地补偿标准自 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9 年 1月31日印发的《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变更高陵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高政办发〔2019〕8 号)同时废止。

二、高陵区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法律问题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

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1300元/亩;平均补偿倍数:

27倍;平均标准:

351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高陵区拆迁补偿文件

法律分析:

全区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58985元/亩统一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件中其他事项不变。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全区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58985元/亩统一执行。

二、新征地补偿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件中其他事项不变。

四、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高陵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统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街办、各有关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

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标准工作政策性强,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农林局、区民政局、区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土高陵分局、公安高陵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目前高陵区有哪些村子要拆迁

法律分析:

地铁10号线高陵段涉及崇皇、耿镇、张卜、鹿苑4个街道的军庄、井王、桑家、榆楚、皂南、杏王、田家7个行政村的拆迁,各村的拆迁宽度以村庄实际和房屋现状为准。

目前,张卜街道杏王村、鹿苑街道田家村、耿镇街道榆楚村等涉及地铁建设需拆迁的居民房屋均已评估完成,新的拆迁奖励办法正在按程序进行最后审定,审定完成后将和拆迁公告一同发布,公告发布后立即进入实际拆迁阶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西安市高陵区拆迁补偿标准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

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1300元/亩;平均补偿倍数:

27倍;平均标准:

351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六、高陵区有几个村拆

法律分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大致需要经过三个程序:

(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法律依据:

《西安市高陵区重大项目官路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高政发[2020] 8号)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政发〔2020〕12 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高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统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 补偿标准,是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 是征收补偿集体农用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同时,在征地过程中,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街办、各有关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

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为保障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全区土地征收工作,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政发〔2020〕12 号)公布的补偿标准,确定全区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63020元/亩统一执行。

六、新征地补偿标准自 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

2019 年 1月31日印发的《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变更高陵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高政办发〔2019〕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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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9陕西新拆迁政策,西安市高陵区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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