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拆迁垃圾消纳方案,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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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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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辖区拆迁垃圾消纳方案,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罚依据

一、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罚依据

法律主观:

私自收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为被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且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哪个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

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三、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垃圾堆放处置管理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法律依据: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本市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异地处置调剂补偿机制。

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年度产生总量和处置总量;

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超过本行政区域处置能力,确需跨区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协调有处置能力的区进行异地处置,并由建筑垃圾转出地的区政府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费用。

异地处置补偿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哪个部门审批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程序

法律分析:

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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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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