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百万不还钱,子女争夺遗产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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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百万不还钱,俩叔叔争夺侄子百万遗产,为何法院判给村委会?

一、俩叔叔争夺侄子百万遗产,为何法院判给村委会?

河南柘城,40岁男子打工时意外去世,雇佣他的单位赔偿了100多万元,抚养他长大的叔叔却无权继承,被法院判给了村委会

二、农村土地侄子有继承权吗

一审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2008年9月5日,80岁的叶某某在西区法律服务所立下遗嘱,内容主要为,立遗嘱人将其拥有的,坐落于中山市西区AABB的房地产50%的份额,由侄子叶某飞、叶某文共同继承。

2010年5月17日,叶某某病故。

根据AA社区出具的证明,叶某某于2002年3月5日在中山市登记结婚,死者最近的亲属只有两人:

叶某某配偶梁某及养女叶某闵。

2013年12月30日,叶某飞、叶某文向梁某等人提出,要求继承叶某某遗瞩中提到的房产份额,但梁某不予配合,于是叶某飞、叶某文起诉至沙溪法庭。

沙溪法庭一审结论称,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沙溪法庭审查认为,叶某飞、叶某文作为遗嘱继承人,手中持有叶某某的遗嘱,知道遗嘱内容。

叶某飞、叶某文两人最迟应于2012年5月17日前向梁某等人要求继承遗产,但至2013年12月30日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二审未在两个月内决定接受视为放弃

宣判后,叶某飞、叶某文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人上诉称:

2012年5月17日前,两人曾多次向梁某等人要求继承财产,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中院二审结论称,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市中院主审法官认为,叶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死亡,叶某文、叶某飞知晓其死亡时间,并确认于2010年5月20日前后知道叶某某的遗嘱内容,但两人自称最早于同年8月下旬才向梁某等要求对涉案房产的相应份额进行分割。

即视为叶某文、叶某飞放弃受遗赠。

故法院维持原判。

进展死者妻子起诉拒绝养女继承财产

在叶某文、叶某飞状告梁某,要求继承遗产时,梁某也在向西区卫计局、西区办事处、省妇联等部门,反映“叶某某的养女叶某闵系侄子叶某文的超生女儿”一事。

2014年4月21日,省妇联在信访函中说,信访人梁某反映,其户口簿名下的养女叶某闵是叶某文的超生女儿,当时未经其同意,通过其他途径将其户口入其名下。

现先生去世,叶某闵以女儿身份要求继承相应财产,梁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西区卫计局对此回复称,经该局到财政部门查阅,查到一张有关叶某某的票据,票据内容显示:

时间为2000年8月22日,事由为非法收养,收缴款金额一万元。

在叶某文、叶某飞状告梁某,要求继承遗产一案中,叶某闵在书面答辩中称:

对上诉人按遗嘱继承财产无异议。

对此,梁某说:

“叶某闵系叶某文的超生女儿,这事在AA村众人皆知。

”媒体多方联系叶某闵,叶某文,未获得回应。

目前,梁某已将此事诉至沙溪法庭,不日将开庭审理。

三、子女争夺遗产打官司

法律分析:

继承权不同于物权、债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具有自身的特性,从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上,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权人可以基于自身的权利,请求遗产分割,享有继承回复请求权等,可以请求接受继承,或者是放弃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大伯的遗产侄儿有分吗?

法律分析:

按照法定继承来说,是不行的,因为侄儿不算是你伯伯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侄子告婶婶索要叔叔房产怎么判

一审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2008年9月5日,80岁的叶某某在西区法律服务所立下遗嘱,内容主要为,立遗嘱人将其拥有的,坐落于中山市西区AABB的房地产50%的份额,由侄子叶某飞、叶某文共同继承。

2010年5月17日,叶某某病故。

根据AA社区出具的证明,叶某某于2002年3月5日在中山市登记结婚,死者最近的亲属只有两人:

叶某某配偶梁某及养女叶某闵。

2013年12月30日,叶某飞、叶某文向梁某等人提出,要求继承叶某某遗瞩中提到的房产份额,但梁某不予配合,于是叶某飞、叶某文起诉至沙溪法庭。

沙溪法庭一审结论称,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沙溪法庭审查认为,叶某飞、叶某文作为遗嘱继承人,手中持有叶某某的遗嘱,知道遗嘱内容。

叶某飞、叶某文两人最迟应于2012年5月17日前向梁某等人要求继承遗产,但至2013年12月30日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二审未在两个月内决定接受视为放弃

宣判后,叶某飞、叶某文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人上诉称:

2012年5月17日前,两人曾多次向梁某等人要求继承财产,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中院二审结论称,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市中院主审法官认为,叶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死亡,叶某文、叶某飞知晓其死亡时间,并确认于2010年5月20日前后知道叶某某的遗嘱内容,但两人自称最早于同年8月下旬才向梁某等要求对涉案房产的相应份额进行分割。

即视为叶某文、叶某飞放弃受遗赠。

故法院维持原判。

进展死者妻子起诉拒绝养女继承财产

在叶某文、叶某飞状告梁某,要求继承遗产时,梁某也在向西区卫计局、西区办事处、省妇联等部门,反映“叶某某的养女叶某闵系侄子叶某文的超生女儿”一事。

2014年4月21日,省妇联在信访函中说,信访人梁某反映,其户口簿名下的养女叶某闵是叶某文的超生女儿,当时未经其同意,通过其他途径将其户口入其名下。

现先生去世,叶某闵以女儿身份要求继承相应财产,梁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西区卫计局对此回复称,经该局到财政部门查阅,查到一张有关叶某某的票据,票据内容显示:

时间为2000年8月22日,事由为非法收养,收缴款金额一万元。

在叶某文、叶某飞状告梁某,要求继承遗产一案中,叶某闵在书面答辩中称:

对上诉人按遗嘱继承财产无异议。

对此,梁某说:

“叶某闵系叶某文的超生女儿,这事在AA村众人皆知。

”媒体多方联系叶某闵,叶某文,未获得回应。

目前,梁某已将此事诉至沙溪法庭,不日将开庭审理。

六、为继承遗产兄弟反目叔侄结仇一家人对簿公堂

法律主观:

一、农村土地有继承权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农村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而农民只有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农村的土地不能算作遗产,不能被继承。

虽然农村的土地不能被继承,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

二、农村土地女儿有继承权吗 很遗憾的是,农村土地女儿不能继承,也就是农村土地女儿没有继承权,但没有继承权的原因不是因为性别问题,换做是男性,也不能继承农村土地,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继承,因为土地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如果在土地上建有房屋,那么女儿就有可能获得土地上的房屋继承权,地随房走,即使农村女儿没有对土地的继承权,但可以对土地有居住权,女儿可取得相应的 宅基地使用权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对于承包人取得的因为承包产生的收益,继承人是可以依照继承法来继承的。

三、继承房产交易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房屋评估:

继承人需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2、继承公证:

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3、房屋测绘:

继承人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为产权登记做准备)。

4、继承登记:

继承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递交 房屋产权 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之后有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其他情况:

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 房产继承 ,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农村的土地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的土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只享有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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