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赠与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以案说法」哥嫂领走百万拆迁款,两个弟弟状告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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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杰律师

刘智杰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自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拥有18年征地拆迁经验。曾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在拆迁一线提供过10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懂政府、懂开发商、懂村委会、懂被拆迁人、懂社会运行规则,是一个拥有综合经验的专业型律师。其团队专注为被拆迁企业提供法律、资产评估、税务筹划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被拆迁企业与政府或开发商谈判、诉讼,提高补偿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伪造赠与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以案说法」哥嫂领走百万拆迁款,两个弟弟状告分遗产

一、「以案说法」哥嫂领走百万拆迁款,两个弟弟状告分遗产

祖传房屋拆迁,因父母已离世,长子夫妇领走108万元补偿款,次子、三子告上法院,要求大哥返还遗产72万元,还认为哥嫂骗领拆迁款应当移送刑事立案。大哥拿出父亲生前书写“把房产留给大儿子“的遗嘱,法院判决大哥返还两个弟弟每人13万元(即法定继承母亲遗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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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父李母生育三个儿子,李母2002年病故,李父2006年病故。为争夺李家祖传房屋拆迁所得108万元补偿款,李家次子(1958年出生)、三子(1962年出生)告上法庭,要求长子(1956年出生)返还遗产份额72万元。

经查,2018年因次子、三子在外地工作,长子一家在父亲名下房屋居住,与当地拆迁部门拟订协议书: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父(已故),房屋价值补偿86万余元,加上其他奖励补偿等共计104万元;设施费、搬家费、过渡安置费等4万元,属于房屋居住人长子一家补偿款,不纳入遗产范围;长子承诺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权属明确,书面保证收取补偿款108万元后,不能与该房屋其他权属人发生纠纷。

另查,2003年李父向身边同住的长子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去世后,房屋已定为大儿子全部所有(因二子、三子都有房子住)。长子还提供其它佐证材料证实遗嘱系父亲生前书写并交长子持有。

2019年当地居委会盖章《房屋继承协议书》载明:涉案房屋产权人李父已死亡,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现经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该遗产由长子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房屋产权继承人:长子;房屋产权人放弃人:次子、三子,但签字系长子之妻王某所为,对此,次子三子不知情,亦未签名。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兄弟三人之父母的共同财产。李父2006年病故,涉案房屋即纳入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108万元由被告占有,其中104万元作为本案遗产范围,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二原告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未过。

李母2002年去世,即开始法定继承,李父及三个儿子均等继承份额13万元;李父2003年书面遗嘱的设立,即开始遗嘱继承。但立遗嘱人只能处置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剥夺二原告对其母亲财产的继承权;二原告各自继承份额13万元,被告继承份额78万元。

被告辩称,按父亲遗嘱涉案房屋归长子所以,因剥夺二原告对母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父母生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起到主要赡养义务,二原告基本没尽赡养义务,因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涉案《房产继承协议书》系被告为了取得搬迁费而与拆迁办形成的一种行政文书,该协议签字虽系被告之妻所为,但目的是为了取得搬迁费而办理,该协议只对拆迁办负责,协议效力不能对抗房屋另两位法定继承人,二原告要求将本案按涉赚犯罪移送,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向二原告各返还继承款13万元。

【二审观点】

次子、三子不服上诉,认为长子提供遗嘱是假的,《房产继承协议书》载明“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被告与妻子王某伪造签字骗取拆迁款,涉嫌犯罪应移交刑事处理,王某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追加为第三人。

二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作为儿子,应对父亲笔迹较熟悉,在辨认该遗嘱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也不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该遗嘱虚假,一审据此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在二审中对该遗嘱仍不申请鉴定,对其关于遗嘱虚假的主张,不予支持。

《房产继承协议书》系房屋拆迁赔偿过程中形成的协议,该协议无证据证实系上诉人所签,协议中也未约定上诉人放弃继承,一审按照李父书写遗嘱,认定李父所属房屋份额归长子继承,次子三子对李母所属房屋份额各继承四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本案系财产继承纠纷,上诉人主张《房产继承协议书》伪造签名骗取拆迁款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证据充足,可依法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王某并非财产继承人,不是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上诉人主张追加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本案移交刑事立案侦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3年5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遗嘱中所提房产竟然被卖掉,兄妹几人就遗产分割闹法院!

父母亲生前的多份遗嘱中写道,希望你们姐弟友好相处,互谅互让……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灵(化名)和李鸣(化名)姐弟俩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父母在遗嘱中的担心成了现实。

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鸣将亲姐姐李灵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

  令法官颇感意外的是,因为一套92平方米的房产,姐弟俩的父母亲居然立下了18份房产继承存在打架说法的遗嘱:

有的说房产归儿子继承,有的说房产女儿亦有份。

因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遗嘱在手,姐弟俩各执一词,要求享有房产继承权。

  近日,在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姐弟俩接受了法庭的调解。

  父母订立遗嘱意见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对簿公堂  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鸣,走进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请诉讼,状告自己的亲姐姐李灵。

  李鸣起诉的理由是,父亲去世前订立遗嘱,将名下位于解放公园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财产留给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协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弟弟状告姐姐,事情还得从两人的父母说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鸣的父亲就订立下第一份遗嘱:

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这套房屋女儿曾出资2000元,由儿子加倍归还女儿。

遗嘱中,老人还特别交代希你们姐弟以后要亲爱团结,互谅互让,至嘱。

  应该说此份遗嘱关于房产的继承权非常明了,可随后的几年间,李鸣的父母又陆续订立了多份遗嘱。

其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说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鸣的父母亲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此份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又有了新说法:

我俩去世后,将进门左边一间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间储藏室给女儿继承,进门右边一大间以及套间和进门一小间由儿子继承。

以前所写遗嘱一概作废。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鸣和李灵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据法庭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之间,姐弟俩的父母为房屋继承问题,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遗嘱。

这些遗嘱分别由李鸣和李灵持有,遗嘱内容分为两种意见:

父亲要将房子继承给儿子,而母亲却心疼女儿,立下遗嘱将房子平分。

  姐姐认为公证遗嘱无效  司法鉴定证明确有问题  2009年6月,姐弟俩的父亲在一家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当时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在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属于他个人的产权部分,由儿子李鸣继承。

  因为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最具法律效力,父亲立下该遗嘱后,显然对李灵今后继承财产很为不利。

于是,2009年12月10日,李灵向江岸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中,李灵拿出了一份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其父亲在订立这份公证遗嘱时,患有脑器质性障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经过调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灵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8月,父亲去世后,姐弟俩关于房产继承一直也没有达成共识,该处房产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决,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鸣走进法院,将姐姐李灵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证遗嘱,享有该处房产的继承权。

  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灵以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申请鉴定其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审查后,委托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4年4月10日,该所作出鉴定:

认为李灵父亲2009年做公证遗嘱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这份本应最有说服力的公证遗嘱也没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遗嘱庭上交锋  法院认定遗嘱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灵声称,这套房屋姐弟俩均有继承权,她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继承财产。

  针对姐姐李灵的说法,弟弟李鸣也不甘示弱,当庭也拿出了父亲一份立于2008年1月1日的遗嘱,上面明确表示:

我俩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儿子应该加倍以2万元偿还给姐姐作补偿。

以前所写遗嘱如与本遗嘱相抵触者,以此次最后写的遗嘱为准。

希望你们姐弟互谅互让为盼。

  此时,姐姐李灵也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称,自己可以平分继承解放公园路的房产。

  就这样,姐弟俩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遗嘱。

  这18份遗嘱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签名,有的只盖了一个私章,有的遗嘱甚至连签名都没有,只有一个手印。

如今,两位老人都已去世,也无法去进行鉴定或核实。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遗嘱,由于每一份遗嘱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

这18分遗嘱中,剔除12份没有原件的复印遗嘱之后,其他6份遗嘱证据也存在各种瑕疵。

  最终,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调解下,姐弟俩终于达成协议:

该处房产归弟弟所有,姐姐必须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弟弟要分两次支付给姐姐30万元;双方不得再就继承纠纷主张权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该在身体健康时早立遗嘱,规范立遗嘱,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立遗嘱,避免去世后子女为继承遗产产生摩擦。

  律师说法  老人应规范立遗嘱  最好不要回避子女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认为,父母订立遗嘱时也要公平对待子女,订立遗嘱时最好跟子女当面沟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给子女留下麻烦。

  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若均未公证,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程序,应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

订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选择5种方式立遗嘱:

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包含哪些要素?王万雄总结了几条:

要有抬头,比如遗嘱,来标明文件属性;介绍自身的身份情况;自己的财产情况介绍;财产如何分配等。

  如果是代书的,应该要写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并签字摁手印。

还需要有两个非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如果是口述遗嘱的话,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须是立遗嘱者病危之中,无法亲笔书写,二,证明虽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

口头和代书遗嘱不建议采用。

  录音遗嘱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自书遗嘱是现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证人见证的遗嘱方式,但争议较大,他建议,最好采用公证遗嘱。

三、小妹告哥俩诉求继承父母遗下的房产份额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小妹诉大哥、二哥的房屋继承纠纷案,判决小妹依法继承父母遗留两套房屋30%的份额。

退休夫妻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亲与两个儿子共建南昌市朝阳州房屋一栋,父亲得该房中间一套,上下两层。

1988年,老大、老二签订分房凭证,载明:

“父亲交下来一栋砖瓦房,经兄弟商议,认为分清为宜,老大得楼上、老二得楼下。

两老百年后,后事费用两兄弟分担。

”之后,老大、老二使用该房。

1989年该房拆迁,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两套,老大、老二分别居住使用两套。

嗣后,母亲主要随老大生活,父亲主要随老二生活,1996年母亲去世。

2002年,经公证,父亲与兄弟二人进行房产分割,确定父母两套归父亲所有,2003年核发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证。

2007年父亲去世,小妹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自己应得父母两套房屋中的份额。

法庭上小妹诉称:

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

母亲、父亲先后去世,遗有房产两套未分割。

大哥、二哥拒不按遗产分配,故起诉法院,请求确定我的继承份额。

大哥辩称,诉争房屋在1988年父母就进行了分配,已经归其所有,且认可了分配协议,现妹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哥辩称,父母遗留了两套房屋,本人与大哥达成了协议,二哥在诉争房屋的份额赠与给老大,现本人居住的房屋老大的份额赠与给本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两套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均未立遗嘱,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

1988年的分房协议是大哥、二哥两人所订,没有父亲签名同意,亦未得到母亲认可,况且在旧房拆迁分配两套房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未作任何变更,因此大哥、二哥认为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父母一直随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遗产,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继承35%的份额,小妹继承30%的份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我国《民法典》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财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男女平等。

四、父亲病故遗留房产 五姐姐状告弟弟独吞拆迁款

罗老伯与妻子共生育6个孩子,5女1子。

10年前,妻子去世后,罗老伯购买了一套小居室,独自居住。

三女儿因不放心老父一个人生活,因此在其隔壁买了房子,方便照料。

天有不测风云,4年前,罗老伯被诊断患了癌症,于是被大女儿接回家照顾。

但在2007年,罗老伯还是离开了人世。

罗老伯去世没多久,他遗留的房产要被拆迁。

按规定,可分得拆迁款4万元。

当姐姐们到有关部门打听时,知道这笔款项早就被弟弟取走了。

已出嫁的5个姐姐和弟弟商量要平分这些钱,但遭到拒绝。

于是,姐姐们一纸诉状将弟弟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配父亲遗产。

在庭审中,被告罗先生辩称,在农村有个传统“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作为外人的5个姐姐不能分父亲的遗产。

况且,他是罗家唯一的儿子,理因由他继承“家业”。

罗先生还表示,他出资为父母购买了墓地,而且为护理母亲出了不少钱,即使要分割遗产,也应当扣除这两项费用。

法院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经调查,该案中的原、被告作为子女对父亲均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大女儿和三女儿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

关于被告要求扣除购买公墓和母亲护理费,首先,这两项费用并非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故不应当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再者,被告作为父母唯一的儿子在病危时照顾母亲并为两老购买墓地,是被告尽孝之表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之辩称意见即不合法,亦不合理,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五、父母生前立下18份遗嘱 七旬姐弟告上法庭争房产

父母亲生前的多份遗嘱中写道,希望你们姐弟友好相处,互谅互让……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灵(化名)和李鸣(化名)姐弟俩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父母在遗嘱中的担心成了现实。

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鸣将亲姐姐李灵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

  令法官颇感意外的是,因为一套92平方米的房产,姐弟俩的父母亲居然立下了18份房产继承存在打架说法的遗嘱:

有的说房产归儿子继承,有的说房产女儿亦有份。

因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遗嘱在手,姐弟俩各执一词,要求享有房产继承权。

  近日,在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姐弟俩接受了法庭的调解。

  父母订立遗嘱意见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对簿公堂  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鸣,走进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请诉讼,状告自己的亲姐姐李灵。

  李鸣起诉的理由是,父亲去世前订立遗嘱,将名下位于解放公园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财产留给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协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弟弟状告姐姐,事情还得从两人的父母说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鸣的父亲就订立下第一份遗嘱:

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这套房屋女儿曾出资2000元,由儿子加倍归还女儿。

遗嘱中,老人还特别交代希你们姐弟以后要亲爱团结,互谅互让,至嘱。

  应该说此份遗嘱关于房产的继承权非常明了,可随后的几年间,李鸣的父母又陆续订立了多份遗嘱。

其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说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鸣的父母亲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此份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又有了新说法:

我俩去世后,将进门左边一间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间储藏室给女儿继承,进门右边一大间以及套间和进门一小间由儿子继承。

以前所写遗嘱一概作废。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鸣和李灵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据法庭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之间,姐弟俩的父母为房屋继承问题,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遗嘱。

这些遗嘱分别由李鸣和李灵持有,遗嘱内容分为两种意见:

父亲要将房子继承给儿子,而母亲却心疼女儿,立下遗嘱将房子平分。

  姐姐认为公证遗嘱无效  司法鉴定证明确有问题  2009年6月,姐弟俩的父亲在一家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当时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在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属于他个人的产权部分,由儿子李鸣继承。

  因为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最具法律效力,父亲立下该遗嘱后,显然对李灵今后继承财产很为不利。

于是,2009年12月10日,李灵向江岸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中,李灵拿出了一份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其父亲在订立这份公证遗嘱时,患有脑器质性障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经过调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灵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8月,父亲去世后,姐弟俩关于房产继承一直也没有达成共识,该处房产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决,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鸣走进法院,将姐姐李灵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证遗嘱,享有该处房产的继承权。

  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灵以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申请鉴定其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审查后,委托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4年4月10日,该所作出鉴定:

认为李灵父亲2009年做公证遗嘱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这份本应最有说服力的公证遗嘱也没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遗嘱庭上交锋  法院认定遗嘱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灵声称,这套房屋姐弟俩均有继承权,她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继承财产。

  针对姐姐李灵的说法,弟弟李鸣也不甘示弱,当庭也拿出了父亲一份立于2008年1月1日的遗嘱,上面明确表示:

我俩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儿子应该加倍以2万元偿还给姐姐作补偿。

以前所写遗嘱如与本遗嘱相抵触者,以此次最后写的遗嘱为准。

希望你们姐弟互谅互让为盼。

  此时,姐姐李灵也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称,自己可以平分继承解放公园路的房产。

  就这样,姐弟俩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遗嘱。

  这18份遗嘱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签名,有的只盖了一个私章,有的遗嘱甚至连签名都没有,只有一个手印。

如今,两位老人都已去世,也无法去进行鉴定或核实。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遗嘱,由于每一份遗嘱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

这18分遗嘱中,剔除12份没有原件的复印遗嘱之后,其他6份遗嘱证据也存在各种瑕疵。

  最终,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调解下,姐弟俩终于达成协议:

该处房产归弟弟所有,姐姐必须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弟弟要分两次支付给姐姐30万元;双方不得再就继承纠纷主张权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该在身体健康时早立遗嘱,规范立遗嘱,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立遗嘱,避免去世后子女为继承遗产产生摩擦。

  律师说法  老人应规范立遗嘱  最好不要回避子女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认为,父母订立遗嘱时也要公平对待子女,订立遗嘱时最好跟子女当面沟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给子女留下麻烦。

  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若均未公证,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程序,应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

订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选择5种方式立遗嘱:

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包含哪些要素?王万雄总结了几条:

要有抬头,比如遗嘱,来标明文件属性;介绍自身的身份情况;自己的财产情况介绍;财产如何分配等。

  如果是代书的,应该要写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并签字摁手印。

还需要有两个非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如果是口述遗嘱的话,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须是立遗嘱者病危之中,无法亲笔书写,二,证明虽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

口头和代书遗嘱不建议采用。

  录音遗嘱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自书遗嘱是现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证人见证的遗嘱方式,但争议较大,他建议,最好采用公证遗嘱。

六、父母均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哥哥嫂子想要霸占家产,我该怎么做

老太太在公证处制定了遗嘱将房产给她的部分子女,但是在之后老太将房子卖了。

在老太太过世后,部分子女要求根据遗嘱执行,部分子女要求法定继承,兄妹几人就遗产分割闹上法院。

徐老太早年丧偶,独自一个人把四个子女拉扯成人,即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强、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军。

2008年老屋动迁,徐老太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徐老太,拿到房屋后徐老太一人居住在里面。

虽说早年独自养大四个孩子非常辛苦,但现在子女已经成年,并各自有了家庭,徐老太也分得了自己的房屋,衣食无忧,安享晚年,徐老太也算幸福。

可就是这房屋,又惹出了事端!原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徐老太的房屋不断升值,徐老太的身价也不断上涨,徐老太俨然成了子女眼中的“香馍馍”,四个子女都对徐老太的房屋垂涎三尺。

老大何某亮与老二何某强率先对徐老太发难,他们表示老三、老四平时从来不看望母亲,徐老太都是他们两人照顾。

因此,老大、老二要求徐老太订立一份遗嘱,确定百年以后房屋归他们两继承,否则他们就不管徐老太了。

2015年3月某日,徐老太根据老大、老二的意见,去公证处写了一份遗嘱,确定百年之后,自己所有的这套房屋由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强继承。

在一次探望徐老太的过程中,老四何某军从徐老太口中得知母亲写了份遗嘱,把房屋给老大和老二,老四随即心生不满。

他找到老三何某莉,告诉她母亲已经写了遗嘱,自己和何某莉以后都拿不到房屋了,何某莉考虑后想出了一个办法。

2018年7月,何某莉偷偷的去中介公司把徐老太的房屋挂牌出售,在有了买家之后,何某莉和何某军拖着徐老太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就这样把房屋卖掉了。

拿到钱后,何某莉把其中的40%分给了徐某军,自己留了60%,然后就把徐老太带回家,和自己共同生活。

2019年初,徐老太因常年疾病未能治愈过世,何某莉和何某军为徐老太操办了丧事,购买了墓地,花费20多万元。

葬礼过后,老大、老二拿出了母亲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徐老太的房屋。

这时,他们才发现房屋已在几个月前被徐老太卖掉了!惊愕之余,何某亮与何某强要求根据母亲的公证遗嘱,由他们两人继承房款。

老大何某亮与老二何某强认为:

徐老太写有遗嘱,且经公证处的公证,合法有效,应当根据徐老太的公证遗嘱,继承徐老太的遗产。

虽徐老太在过世前将房屋出售,但他们仍有权根据遗嘱继承、分割房屋出售后所得的房款。

老三何某莉与老四何某军则认为:

遗嘱所涉房屋已由徐老太出售,房屋现已不存在,无法再依之前的遗嘱对房屋进行继承。

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徐老太已经赠与自己,况且母亲的丧事也是他们办的,费用也是他们出的。

因此,不同意何某亮与何某强要求继承徐老太遗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房屋已被出售的情况下,不能再根据遗嘱继承,所得房款由徐老太的子女法定继承分割。

遂判决,由何某亮、何某强、何某莉及何某军四人平分房款。

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

房屋在徐老太生前被出售,是否还能根据徐老太所立的遗嘱继承、分割徐老太的遗产?出售房屋所得的房款,是否已经赠与了何某莉与何某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徐老太是原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属其个人财产,徐老太订立公证遗嘱,安排其过世后房屋的处理意见,遗嘱合法有效。

但徐老太又于在订立遗嘱之后出售了房屋,公证遗嘱中涉及的房屋已经由徐老太自行处分,显然徐老太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改变了其此前对房屋的处理意见,继承的房屋已不存在。

因此,何某亮与何某强无法再依该遗嘱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

徐老太出售房屋后所得款项显然应归其所有,但实际情况是房款均由何某莉代为保管,她将此款中的部分给了何某军,虽然他们两人主张赠与自己是徐老太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何某莉与何某军擅自处分徐老太个人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因此,房款属于徐老太的遗产,应根据由她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

徐老太死亡后,何某莉为她办理丧事、购买了墓地,存在一定的支出,这部分费用应由徐老太承担,从房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由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强、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军四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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