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华润路拆迁规划方案,《生前移产不移权:民法典继承篇的智慧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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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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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光明华润路拆迁规划方案,《生前移产不移权:民法典继承篇的智慧与挑战》

一、《生前移产不移权:民法典继承篇的智慧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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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移产不移权,身后资产不遗产

⭕️传承中的三个意外:意想不到的人,意想不到的流程损失,意想不到的结果——民法典继承篇-第1127条,要想传承传的不是遗产而是家产,不是法定而是指定,就要把你存款变成赔款,要给孩子留爱而不是留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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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变化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横法定继承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

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护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继承权的丧失具有三个特点:

1、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

3、根据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即以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剥夺后能否可以重新主张为标准,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笔者就上述法条所罗列的几种情况进行简单的讲解。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

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是指继承人实施的行为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

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不影响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直接危害其他继承人的人身安全,也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因此,必须予以惩罚,剥夺其继承遗产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杀人者必须有争夺遗产的明确目的,如果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被杀害者必须是其他继承人;

杀害行为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

同样,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既遂未遂,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如父母将年幼的子女弃置于路旁或者其他地方;

子女对其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置之不理。

遗弃行为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

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行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作出的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所谓集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所谓隐匿遗啊,是指继承人隐助,藏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破坏、毁灭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

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是支配自己身后财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所谓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欺骗被继承人,诱使被继承人作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错误意思表示。

所谓胁迫,是指继承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而听从继承人的指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继承人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侵害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破坏正常的遗产流转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剥夺其继承权。

6、受遗赠人有上述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其与继承人一样,存在上述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时,应依法剥夺其继承遗赠人遗产的资格,使其丧失受遗赠权。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的丧失,应当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在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丧失的仅是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资格,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https://www./,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在法定继承关系中,每个公民,不论性别、年龄、精神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被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2023年民法典明确了遗嘱继承人的指定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其他组织、个人。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人死亡、无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吗

可以。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公证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拓展延伸

2023年民法典的遗嘱继承人指定权:

权利的确立和限制

《2023年民法典的遗嘱继承人指定权:

权利的确立和限制》是指在2023年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继承人指定权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根据该法典,遗嘱继承人具有权利选择和指定继承人,以便在其去世后将财产合法地转移给所指定的继承人。

然而,这种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法典规定了指定继承人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等。

此外,法典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如禁止指定某些人作为继承人,或者对指定继承人的份额进行限制。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旨在确保遗嘱继承人的指定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和继承制度的公平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或赠与他人财产。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遗嘱的合法有效性、被继承人的死亡、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2023年民法典的遗嘱继承人指定权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选择和指定权利,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遗嘱继承人的指定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和继承制度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民法典继承篇,继承权的丧失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横法定继承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

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护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继承权的丧失具有三个特点:

1、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

3、根据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即以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剥夺后能否可以重新主张为标准,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笔者就上述法条所罗列的几种情况进行简单的讲解。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

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是指继承人实施的行为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

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不影响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直接危害其他继承人的人身安全,也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因此,必须予以惩罚,剥夺其继承遗产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杀人者必须有争夺遗产的明确目的,如果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被杀害者必须是其他继承人;

杀害行为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

同样,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既遂未遂,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如父母将年幼的子女弃置于路旁或者其他地方;

子女对其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置之不理。

遗弃行为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

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行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作出的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所谓集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所谓隐匿遗啊,是指继承人隐助,藏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破坏、毁灭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

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是支配自己身后财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所谓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欺骗被继承人,诱使被继承人作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错误意思表示。

所谓胁迫,是指继承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而听从继承人的指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继承人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侵害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破坏正常的遗产流转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剥夺其继承权。

6、受遗赠人有上述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其与继承人一样,存在上述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时,应依法剥夺其继承遗赠人遗产的资格,使其丧失受遗赠权。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的丧失,应当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在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丧失的仅是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资格,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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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典规定哪些人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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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光明华润路拆迁规划方案,民法典继承篇,继承权的丧失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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