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拆迁方案公告公示,「法律常识一点通」“终本”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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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拆迁方案公告公示,「法律常识一点通」“终本”那些事

一、「法律常识一点通」“终本”那些事

“终本”是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主要用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关于“终本”那些事,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一、“终本”的来历

各位看官如果想翻“终本”规定在哪,《民事诉讼法》是翻不到的,民诉法规定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但并没有“终本”的规定。

“终本”第一次出现于官方文件中是在2009年。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其中就提到了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法来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问题。

经过几年司法实践后,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确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也作出了初步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之后,2016年最高院又专门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终本”的程序

1、适用“终本”是有条件的,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终本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同意确认,法院认为符合终本条件且经过内部审批之后,也可以单方终本,这就是终本的基本程序。

3、为防止下级法院有滥用终本制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在《终本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如果对适用终本存在异议,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解决。

三、“终本”的效果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是一种结案方式,但这种结案是暂时的,仅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暂时结案,只是法院为了解决了未结案件数量多的权宜之计,这样结案显然不意味着债务的消灭,被执行人仍然应该履行义务。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是暂时结案,但与中止执行、暂停执行是有区别的,而且区别明显。

3、终本之后,符合条件可以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4、终本情况下仍可采取新的强制措施,不必先恢复执行。 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5、终本信息会在网上公布。执行法院适用终本时会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6、终本期间,法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不会也不应解除。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7、终本期间,许多执行事务均可正常进行。比如:可以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可以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追究责任;可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四、结论

终本只是暂时结案,“终本”≠“终结”,不意味着案件就永远结束,还是应该持续关注,争取恢复执行,或者保障已有强制措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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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本的条件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终本案件是指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只要申请人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三、终本条件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什么是“终本案件”?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经过穷尽财产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

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执行,属于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交易和法律风险,是终本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这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是所谓的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拓展延伸

终本案件:

法律程序中的终局与结论

终本案件是指在法律程序中达到终局与结论的案件。

当一起案件被判决后,如果没有上诉或上诉已经审理完毕且没有再次上诉的情况下,该案件被认定为终本案件。

这意味着判决结果已经确定,不再有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可供当事人进行争议或上诉。

终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必须被执行。

对于当事人来说,终本案件的判决意味着案件的结局已经确定,他们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享受相应的权益。

终本案件对于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稳定运行。

结语

综上所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部分财产执行完毕后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无论采取何种执行措施,都无法使债权得到实现,这是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

终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案件的结局已经确定,他们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享受相应的权益。

终本案件对于司法系统的公正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五、终本案件意味着什么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终本案件是指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只要申请人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六、法律规定终本规定

法律分析:

终结执行,是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造成执行不能继续进行,以后也无法进行的制度,是实体上的终结。

比如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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