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州拆迁,江苏苏州:拆房公司强拆房屋,行政机关不用担责?错!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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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

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新巨州拆迁,江苏苏州:拆房公司强拆房屋,行政机关不用担责?错!强拆违法!

一、江苏苏州:拆房公司强拆房屋,行政机关不用担责?错!强拆违法!

这些年,拆迁公司一直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为征收方办事,在拆迁时干“脏活”、处理“钉子户”、强制拆房,和被征收人经常闹矛盾。其实,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拆迁公司强制拆除我家房子,行政机关需要担责吗?看了这个案例,您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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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先生(化名)是江苏省苏州市人,在当地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06年12月29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当地一地产管理公司作出抄告单,对当地实施动迁,王先生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之内。由于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07年12月31日,在王先生不在家之机,房产被违法拆除。事后,王先生在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确认王先生房屋于2007年12月31日被当地一拆房有限公司拆除。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还发现,2007年6月21日,甲方某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办公室与乙方该拆房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拆房有限公司负责当地动迁必拆的旧房。王先生的房屋在该范围内。随后,王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的协助下,王先生以当地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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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当地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王先生房屋所在地块拆迁是苏州工业园区的项目,由苏州工业园区相关部门实施,被告作为当地基层政府,与所属各村一起做好基础性工作,包括宣传、走访、调查、送达各类通知、协商、发放补偿费等等,但被告不是拆迁主体,拆除原告房屋不是被告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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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其法律后果是否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承担。

原告王先生房屋所在地块拆迁是苏州工业园区的项目,当地街道办事处不是拆迁主体,但是当地街道办事处参与拆迁过程中所做的走访、调查、送达、协商等具体工作,是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如果其中发生违法,其后果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将被拆迁房屋拆除是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

根据街道办事处与拆房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可知,王先生的房屋被拆是当地街道办事处委托拆房公司实施。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为系违法,拆除原告王先生的房屋虽然是由拆房公司实施,但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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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当地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n\n\n 律师总结: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其后果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王先生的房屋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属于违法拆除,其法律后果理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承担,故应当确认当地街道办事处拆除王先生的行政行为违法。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公司强拆房屋,该如何维权

拆迁纠纷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

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拆迁案件

法律分析:

1、案例1:

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2、案例2:

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官司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

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因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日常生活的物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正常市场价格的部分,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五、拆迁纠纷

拆迁纠纷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

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苏州吴中区拆房赔偿明细表 法律问题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还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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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巨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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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巨州拆迁,拆迁纠纷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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