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编号:
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定日期:
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试行版
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 单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营业执照号: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或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二: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表一:甲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见附表二: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
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见附表一:甲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
1.3 工程期限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4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
(详见附表三:工程报价表)
第二条 工程设计
见重庆市住宅装饰设计合同书(附后)
甲方工作
3.1 委派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
3.2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3 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使用;
3.4负责协调装饰公司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3.5 如确需原建筑物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响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6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工作。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 委派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有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
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居民)的关系。
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动,双方应协商一致,由甲方代表与乙方签定书面变更单,支付增减项目差后再施工,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及工期(见附件五:工程变更单)。凡甲方私自与乙方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见附表一:甲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6.2 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二: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双方共同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工期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7.2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定工期变更协议。
7.3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合同
法律分析: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
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
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
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
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
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分析: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
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
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
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
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
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必须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
1、网上申报。
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
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一、重庆施工合同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发包方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1、完整的施工合同文本;
2、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述资料若已在备案机构办理过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备案的工程无需重复提交;
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提供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预算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合同条款符合性核对意见书;
4、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合同符合哪些要件?
1、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应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使用国外资金投资建设等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外)。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还应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内容应符合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有关规定;
2、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
3、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法律分析: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
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
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
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
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
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分析:
本合同签订不等于产权登记。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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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社区规划拆迁方案范文,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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