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拆迁补偿案,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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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天津拆迁补偿案,天津案例:强制拆除导致的租房费用,违法主体应当赔偿!

一、天津案例:强制拆除导致的租房费用,违法主体应当赔偿!

天津案例:强制拆除导致的租房费用,违法主体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

陈某的房屋被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中包括有证房屋149.084平方米和无证房屋251.944平方米。拆除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且房屋内存放的家电、家具等物品不知去向,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已确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陈某向街道办提交赔偿申请后未获答复,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街道办赔偿房屋损失、租房损失、室内财产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

双方观点

街道办认为,陈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其提出的租房费损失系因其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所导致的扩大损失,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陈某认为,街道办应当承担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1.责令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陈某以有效拆迁面积115.54平方米为基础,按照政策进行房屋还迁安置,或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付货币补偿,并享受政策增补及各项补贴及优惠;

2.责令街道办赔偿陈某室内财产损失120,000元;

3.责令街道办赔偿陈某每月1500元的租房费,从2018年9月4日起计算至通知还迁入住后延两个月止;

4.责令街道办赔偿陈某单体门楼、固定电话、一户一表、空调、一次性搬家费、搬迁奖励等损失共计25,773元。

裁判理由:

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法院根据拆迁实践和街道办认可的宅基地系数方法,确定了陈某的有效置换安置面积,并赋予陈某选择房屋还迁或货币补偿的权利。对于无证房屋部分,因未取得用地及批准手续,不属于合法损失,不予赔偿。

关于租房费的赔偿:街道办拆除陈某房屋后未及时作出补偿或赔偿决定,导致陈某房屋使用权损失,应承担租房费。租房费按照方案规定的计算方式,并结合陈某同意的标准计算。

关于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陈某已尽到初步证明责任,街道办举证不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结合陈某有相关无证房屋用于出租的情况,依据生活经验、职业道德等,酌定室内财产损失为120,000元。

关于其他损失的赔偿:对于确认的单体门楼、固定电话、一户一表、空调、一次性搬家费及搬迁奖励等损失,街道办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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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拆迁,对于室内财产损失,最高法给出了指导性意见(2018都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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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因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日常生活的物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正常市场价格的部分,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四、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怎么处理?

因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日常生活的物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正常市场价格的部分,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行政诉讼如何举证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

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需提交哪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三、遭遇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正当、合法的拆迁程序,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政策性奖励等内容。

但是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使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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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怎么办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4件行政案例和1件知识产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旨在明确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较好地诠释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如何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数额认定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该案依法合理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诉讼请求合理化、理性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缠讼,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不断强化证据意识、法定程序意识。

指导案例91号

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

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赔偿/强制拆除/举证责任/市场合理价值

裁判要点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769号《关于马鞍山市2011年第3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0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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